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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税制改革总趋势是减税
2008年01月16日 07:41:3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状况大局已定。总体来说,这两个税种的改革取向都是减税 出口退税政策虽然有很大变动,但还没有完全到位 应尽快开征物业税,并以此作为突破口,建立起从收入、消费、财产等各个环节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现代税制体系 今年,我国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措施;继续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城市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改革资源税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如何看待税收体制改革?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在看待税制改革时应关注总税负,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总趋势是减税。拟开征物业税和提高资源税税率等税制改革并非为了增加税收收入,而是调整税收结构,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公正”。 需分析总税负的增减情况 记者:近年来的税制改革会对企业成本产生怎样的影响? 高培勇: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是纳税人,税制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应该先看税负的增减,而税负的增减最重要的是总税负的增减,而不是某个税种的增减。总的税收负担是增还是减,纳税人关心的是这个事情。 从当前情况看,具体税种的变化并不重要,具体税种可能在整个税制改革中是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在关心税负总体变动情况时,需要注意税收收入的构成。 从税类上看,目前我国流转税和所得税共占总体税收的91%以上,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占整个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二。可以说,目前这两个税种的改革状况大局已定。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起下调,增值税改革也在进行之中。总体来说,这两个税种的改革取向都是减税。从其他税种来看,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也将调减。当然,资源税改革、物业税开征等也带来一些增税的因素。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尚未到位 记者:出口退税政策下一步是否还会调整? 高培勇:近年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虽然有了很大变动,但在我看来,这个变动还没有完全到位。出口退税变动到位的标志应该是给中国的出口退税有明确定位,也就是明确出口退税是干什么的。 目前,中国的出口退税原则上是按照国际通例来设计的,即征多少退多少,零税负进入国际市场。但按照国际通例移植到国内来的出口退税政策产生了两方面问题。一是造成财政压力大,每年需要支出5000多亿元的退税,二是出口退税加剧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纷争。原因在于我国的税制结构和国外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税使得税负为零,并不是所有的税负为零,而是流转税税负为零。因此,在流转税税负为零的情况下,这个产品整个价格中所得税占的比重就成为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比如,同样质地的两款手机如果税收负担都是100元,这100元当中包含两类税,即所得税和流转税。其中在中国的一款手机中,100元中流转税是70元,所得税占30元,如果退税的话,就会把70元退掉,而它就带着30元所得税进入国际市场。而在美国,如果同样手机也是征税100元,按目前美国的税收结构,流转税最多占10元,退完税后它就带着90元的所得税进入国际市场。如果同样手机不含税的价格是1000元,那么进入国际市场后,中国手机要卖1030元,而美国手机则以1090元进入市场。所以,对出口退税进行调整,需要寻求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 开征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 记者:近年来,社会上对开征物业税的讨论越来越热烈,怎么看这个问题? 高培勇:不能把开征物业税和平抑房价直接挂钩,开征物业税的意义在于开征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 物业税与交易环节没有关系,它主要是在保有环节征税。开征物业税需整合两类税,对内资而言叫房地产税,对外资而言叫城市房地产税,并不会牵扯到其他的税种。物业税是财产税,即使出台物业税,也不存在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整合问题,因为这些税是流转税,它们之间各行其道。 目前,物业税被“附加”了控制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功能,但房地产价格毕竟不是一个税收问题。所以,尽管这几年房地产价格的涨势较快,但它最终未成为开征物业税的适当理由。鉴于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的现实,必须以物业税为突破口,尽快开征各种财产税。 其实,物业税不过是房地产税的另一种称谓。作为财产税的一个类别,物业税的开征意味着中国财产税缺失状态的结束。因为迄今为止,在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既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个人。 对于贫富差距过大且仍呈逐步拉大之势的中国国情来说,财产税的缺失,是一件必须尽快加以纠正的事情。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是通过三个层面上的因素表现出来的。一是收入。你取得的收入比我多,你比我富。二是消费。你消费的规模比我大,消费的档次比我高,消费的魄力比我足,你比我富。三是财产。你拥有的财产比我多,你比我富。前两个因素属于流量,后一个因素属于存量。存量是基础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将这样一种贫富差距同现行的税制格局相对接,可以发现,在收入取得层面,我们有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在消费支出层面,我们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调节。在财产保有层面,我们则基本处于无税状态。对贫富差距具有基础性效应的存量因素——财产——不实施税收调节,而仅着眼于流量因素——收入和消费——进行税收调节,中国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实际效果可想而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的奋斗目标,因此,应尽快开征物业税,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陆续开征遗产税以及其他属于财产税系列的税种,从而结束中国现行税制格局中的财产税缺失状态,建立起从收入、消费、财产等各个环节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现代税制体系。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
周明
编辑: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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