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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被告将由中级法院受理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作出规定,明确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与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相比,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一些地方相关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他介绍说,近年来,各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证明,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可以减少法院和法官面临的压力,排除直接干预”,从而“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设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将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以及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进行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也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

  奚晓明说,管辖规定主要用以解决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因为“客观上讲,各方的不当干预对基层法院最为突出”。

  现实的情况是,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难免存有顾虑。

  为此,许多地方法院早就开始了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探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2年开始,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交由异地基层法院审判,并于2006年进一步扩大异地管辖的案件范围,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准许原告在起诉时既可选择当地法院管辖,也可请求中级法院自行审理或由中院移交异地法院审理。从2002年7月至2005年底,全市基层法院共审结一审异地管辖案件447件,其中被告败诉158件,败诉率达35.35%,为同期审结的非异地管辖案件的2.5倍。

  异地审理会不会增加当事人负担?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期间,不少群众表示,在“少跑路”和司法公正之间,他们愿意选择后者,“我们愿意异地审判,路远不是大问题,不公正才是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说,在确定异地管辖时会征求当事人意见,而且如果原告胜诉,这部分负担会适当由被告承担。

  但是,许多行政法学专家指出,只靠法院系统自身的努力,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非法干预问题。奚晓明也坦承,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的初衷是排除行政权力对于司法权的不当干预,但“无法完全避免”。

  对此,专家指出,解决这一问题尚需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

  据介绍,仅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7万余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年10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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