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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关系调查:裁人手段更隐蔽?
2008年01月18日 15:41:3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珠三角劳资关系调查 变相“炒人”几时休 记者日前在珠三角地区的东莞、深圳等地采访时了解到,与此前一度刮起的直接“炒人”风相比,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减员、规避风险”的目的,裁人手段更加隐蔽。一些工龄长、年龄大、工资高、“不听话”的员工在企业所谓“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岗位”等名义下,被重新安排到“不愿干、干不了”的岗位上,迫使员工“自愿”离开。 变相“炒人”手段隐蔽,花样翻新 记者日前在东莞市塘厦镇、长安镇、常平镇,深圳市沙井镇等地,实际调查并切身感受了一桩桩变相“炒人”事件。 手段一:将“年龄大、工龄长”的员工放到本人“干不了”的岗位上。现年53岁的湖北黄冈人熊新元,1995年进入东莞一家窗帘制品有限公司,12年工龄。他说:“随着年龄增大,近年来我腰椎经常疼痛,但一直在厨房工作还能吃得消,可是最近工厂以‘业务发展’为由,突然调整我去拆木头,完全靠体力干活,根本干不了。我多次反映,企业的观点是‘干不了,就走人’。” 手段二:通过派遣公司卸包袱。一些企业为了避免与劳动者产生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到期后不与员工续签合同,将他们交给劳务派遣公司或下属一些资产弱的公司,然后再挑一些认为可用的员工外聘回来继续原来的工作。在这种新的劳务关系下,用工单位只要支付报酬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对方给工人发工资,其余什么都不管。这样劳动者永远无法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很不规范,有的就是一个十足的皮包公司。 手段三:将“不听话”的员工放到“不愿干”的岗位上。庞卫峰是一名车工,2006年2月到东莞一窗帘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不久前,因为不满公司长期加班而投诉,引得公司不满。从此,他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被“调整”了三个部门,而且几乎全是最脏最累的活。无奈,庞卫峰只好自己提出“自愿”离开。 手段四:工厂转移地方。从重庆市到东莞打工的艾世兵,1993年8月进入东莞凤岗镇一电子厂。2006年,工厂将大部分搬迁到清远镇,只留下一小部分业务在凤岗镇。因为业务少,公司采取降低工资,上班不开风扇等办法“软折磨”员工。在此情况下,有的受不了离开了,有的想随新厂转移,但因为新厂已更名,并变换了股东和法人,加之企业要求合同从零开始,很多员工不想耗下去,也只好自动离开。 手段五:宣布工厂停产倒闭。去年10月24日,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的常登鞋业有限公司在厂内贴出公告,宣布该工厂12月20日停止经营,尽管工厂给3500多名员工一定程度补偿,但这些工人最终就这样被解雇了。 手段六:将公司一些高管职工降职。来自重庆的邵正华,2003年起担任番禺一玩具厂喷油部负责人。作为公司一名高层主管,他管理800多名职工。2006年6月,公司要求员工签合同,由于该公司此前一直未签合同,所以邵正华等人拒签。很快他从主管的岗位被调整为普通员工。 手段七:不让员工加班。东莞市长安渝开法律咨询服务部的邓代福说,最近他接了多起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投诉的原因如出一辙,每天只让其工作8小时,不让加班。“外出打工,尽管不希望长时间加班,但是对于很多月收入不到千元的打工者而言,还是希望适当加班多挣点钱,这种看似很规范的做法,也成为一些员工被迫离开的一个重要原因。” 工人:“我们面临新难题” 采访中一些工人反映,尽管现在一些企业不像过去那样,动辄直接开除员工,但他们又面临新的难题。由于企业变相“炒人”,使得他们每天在工厂里“夹着尾巴,小心翼翼”、“忍气吞声”地工作。“现在我们面临的最普遍的问题,不外乎一是加班时间过长,而加班费很低;二是关于合同的问题。但是,只要有谁带头提出要求,你就会被公司上了‘黑名单’,最终公司会变着法子让你‘自动’离开。”在东莞塘厦镇一家玩具厂打工的宁志军说。 记者了解到,那些被迫“自动”离开的员工,往往没有回头路可走,只有选择维权的路子,向企业讨要加班费,追诉相关经济补偿。但由于“马拉松”式的维权之路,少则三四个月,长则两三年,很多选择维权的农民工耗不起。“即便赢了官司,但付出了精神、时间上的巨大成本,更何况有时不一定能拿到补偿”。 企业:尽管劳动合同法细则已经有说明,但我们依然担心“老人走不了,新人进不来” 为何在劳动部门对劳动合同法一些“疑惑”再三解释,以及舆论的强力监督下,一些企业仍然频频“顶风”变相裁员?记者了解到,目前企业最想裁掉的员工有三种:工龄长、年龄大、工资高。原因很简单,工龄长的易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龄大的干活效率不高,有的活干不了。工资高的一旦形成劳资纠纷,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要支付三倍的工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一些企业变着法子“炒人”。 同时,珠三角一些企业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了他们心中的“害怕”。劳动合同法降低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但裁员的条件变得非常苛刻,有的非常笼统模糊,唯独明确的就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违法违纪的员工,但这样的员工在企业中少之又少。而对那些“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员工又很难将其辞退,因此,要真正裁员将会很难。 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随着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增多,大量老员工就渐渐沉淀下来,人员的更新速度可能会赶不上企业的发展,最后造成“老人走不了,新人进不来”或者是“老人不走,新人进来,大量冗余人员造成效率低下”的情况。一些企业还担心新法“可能造成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容易滋生新的大锅饭”“损伤企业用人灵活性”等。 监管部门:让企业安心才是真 “面对合同期满终止不续约的情况,说实话我们也没有办法,按现行法律真正能起到制裁的条文一条都没有。甚至终止合同是不需要赔偿的。因为,企业有用人自主权,我们只能依法行政。”东莞市塘厦镇劳动分局副局长曾穗捷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办负责人钟华东分析,尽管企业有用人自主权,但是这种变相的“炒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企业对新法存在误读,从而产生过分忧虑。关于合同“归零”,其实企业做的是无用功,白花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第三只要是守法经营的企业,就不会增加成本。相反,那些平时靠走歪门邪道、违法经营的企业,由于大大增加了处罚力度,违法成本自然增加。 化解劳资矛盾隐患应趁早 记者日前在珠三角采访时了解到,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实施,但是相对较长的缓冲期,给了一些企业调整规避的机会,同时,长期积弱的工人们看到新法的“阳光”,愈加自发地向企业要价,一时间珠三角劳资矛盾此起彼伏。专家分析认为,目前至未来一两年时间内,珠三角将迎来劳资矛盾高发期,有关部门应从多处着手积极应对,以尽早化解隐患。 东莞市长安渝开法律咨询服务部主任邓代福,从1997年开始专门从事为农民工维权的工作。他说,刚开始时每年接30多宗案件,近两年每年都以很大数量递增,尤其是今年到目前已接了500多宗劳资纠纷案件。“整天手机响个不停,很多案件都是有选择性接,即便聘请了助理还是忙不过来。” 记者在调研中发现,造成目前珠三角地区劳资纠纷关系更为复杂、严峻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是,每一个劳资纠纷难以在短时间内化解。 是什么造成劳动争议的“马拉松”现象?一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冗长繁杂。以工伤为例,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如果未能与资方调解解决工伤待遇,等待他们的将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最多可达19道程序,需要三年半时间。即便是一般的工资报酬、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也同样进入冗长繁杂的程序,更何况不少的案件最终还成了“无尾案”。二是工厂造假使得取证难。由于一些企业在工资、加班时间方面分别实行“两本账”,一本是为了应付客户和劳动部门检查,一本是真正给工人看。因此,一旦真正发生纠纷后,工厂都会拿出利于自己的假证据,而工人往往又无法拿出足够证明,从而使得很多案件无法做到真实举证。三是执行难。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为农民工起诉财大气粗的公司或私人老板,而农民工受时间、精力和财力方面的限制,往往“等不起、拖不起”。正是基于这一点,很多老板使出的阴招就是找出各种理由,恶意使用“程序”来拖垮农民工。有的即便胜诉了,实际上也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因为一个几千元的纠纷,可以耗当事人一两年时间无法干活。四是缺少公平的调处环境。在深圳从事多年农民工维权的秦海峡说,劳动仲裁机构从理论上来说,必须依法公正裁决,但实际上在目前很多地方追求GDP的情况下,仲裁机构不自觉地偏向为地方GDP作出直接贡献的企业。 面对劳资关系紧张的局面,专家建议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构建应对劳资矛盾高发的机制: 一是改变现行的审判体制,或裁或诉,各自终局。将当前的仲裁和诉讼环节改为两裁终审制,即先由区、县一级的劳动仲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一裁,若不服一裁结论再由市一级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终裁,法院负责执行终裁结果。 二是废除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或者借鉴德国的做法,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专司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化、专业化。当前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它真正主要使用相关的劳动法律,但现实是目前法院仍将这类案件放在民事法庭审理,法官往往运用民事法理来审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水平和精度都亟待提高。 三是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编制。在珠三角一些发达乡镇,劳动监察机构人力资源极其匮乏,成为妥善调处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瓶颈。东莞市常平劳动分局利国良说,常平镇2000多家企业,50万外来工,而常平劳动分局专职监察员仅10人,这相当于要用“1个锅盖盖5万口锅”,怎么可能? 四是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一方面公安部门要针对近段时间一些地方出现的盗抢等治安案件高发局面,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察、监督力度,尽可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使得克扣工资、变相“炒人”“血汗工厂”等现象少发生或不发生。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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