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6日至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衡阳铁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贵亭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及单位行贿一案。据悉,被告人刘贵亭原任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至2005年期间,刘贵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1499万余元、贪污公司资金人民币1982.93万元,并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50万元。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00年至2006年期间,担任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刘贵亭为了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数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美元32万元、人民币20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贵亭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支持其指控。被告人刘贵亭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主体身份认定和部分犯罪行为的法律定性进行了辩解和辩护。
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刘贵亭作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7月创立,是由哈尔滨铁路局等12家企业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联合其他28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6年5月16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和铁路高科技产品开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