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规定,山东省的干部政绩考核将引入民意调查,群众对干部工作的满意程度将可能决定干部的最终考核结果。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纷纷推出的问责制度日趋完善。当这则消息再一次落入人们视线中,笔者便生出许多感慨。
在新公务员法中,虽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考核有着各种规定,但如何取得更好的落实效果,似乎还有些“现实之困”。
近日,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举行的“中国改革三十年评价与展望”第十届光华新年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表示:中国改革的核心是制度创新,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是要依宪治国。
目前,在很多国家,官员问责制度早已司空见惯,可以说引咎辞职已经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让人们更多见的不是“制度”,而更体现出一种“习惯”。这种官员问责制度在一种权力制约机制和舆论监督环境下,成为一种有效制约机制下的常态,对于我们有着很好的借鉴之处。
回顾近几年,在一些地方相继推出问责制的时候,人们为之欢呼过,可笔者过多地沉于这样的反思:有多少“一问三不知”的官员被“问倒”?凡“问倒”的官员又都是何种情况?“问倒”之后到底传递出一种什么信号?
我认为,倘若缺少这些思考,一些地方的问责制则难免成为“花拳绣腿”,也难以见到“真枪实弹”;更有“前腐后继”者心存侥幸,反而还有种“运气不好”等言辞。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假如问责制度不被“当回事”,而成为一种“摆设”,甚至“越了雷池”还“振振有词”,制度本身或许就有致命的缺陷。
而假如不能让民意充分表达,没有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依法问则理念,要让引咎辞职走向“常态”,要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或许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笔者以为,山东省在考核干部政绩中强化民意指标,是一种让“问责制”插上“民意的翅膀”。这种理念,是基于对民意和依法治国的思考,能让源于公众舆论、良心的“引咎辞职”,不再“姗姗来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