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流传过一个笑话:什么是最幸福的事情?最幸福的事情就是半夜有人敲门,开门后:“我们是克格勃,康斯坦丁,你被逮捕了!”“你们弄错了,康斯坦丁住在隔壁。”
对24岁的许霆来说,最幸福的事情也许就是上周接到的广东省高院裁定书,将ATM机案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不管重审的最终结果如何,我相信,银行的ATM机给许霆带来的恐惧感是巨大的。即使他被宣布“无罪释放”,他为躲避抓捕以及在狱中关押,特别是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也足以让他在今后的生活中,见到ATM机犹如见到吃人的老虎机。
本报上周的《法治》周刊以整版的篇幅对许霆案做了全面解读。其中引述一位网友的话:“如果你去取钱时,恰好银行柜员机出现了这样错误,那你多取了钱岂不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人人自危了!”
是的,这种恐惧是真实存在的。因为你面对的是一台不负任何责任的机器,一台随时可以出现故障的机器,同时又是一台随时可能让你获得无期徒刑的机器。鲁迅不过是从中国的历史中读出了“吃人”二字,而每一个取款人却要从ATM机中看到“吃人”的图像,一个24岁的鲜活的年轻生命被“吞噬”了,你难道不恐惧吗?
无情的ATM机出现100次、1000次错误都是有理的,正如某位金融专家所说:“打个比方,我家没锁门,你就到我家拿钱,那你肯定不对。如果是ATM机出错,就像锁出了问题。可你还是不能上我家拿钱。”上你家拿你的钱肯定是不对的,问题是银行客户上你家去是拿自己的钱,只不过你不提供柜员服务,却交给机器服务。机器出了故障,多给了钱,少收了钱,给1000元,收1元钱,你应当撤掉不称职的机器,或修理机器,而不是把客户抓起来“修理”。照银行的办法,中国不知道要有多少人为机器故障去进深牢大狱。银行的科技进步带给公民的是一种莫大的恐惧。
许霆取钱的银行不是商业银行吗?我理解“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是有区别的。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与其他买卖型的商业机构是一样的,客户少存多取了,就如同饭馆算错账少收了钱,客人占了便宜,也可以说是“不当得利”,饭馆顶多找客人说明情况,补足差额,怎么也不能把客人判个无期徒刑吧。因此,广东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许霆的辩护律师放弃一审以“侵占罪”作轻罪辩护而在二审作无罪辩护,这是有道理的。
本案的焦点不是ATM机到底属不属于金融机构。ATM机是商业银行业务的一个延伸。关键是商业银行属不属于金融机构。据我所知,商业银行是可以破产的,是一个企业。金融机构是否能够破产,算不算企业,我就不清楚了。不管怎么说,一个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一个机器经常出各种故障的企业,把储户当作潜在的罪犯,不仅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还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消除公众对ATM机的恐惧,还公民许霆一个自由之身,让市场经济成为善法的市场经济,且待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