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族远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人民币2200万元及港币1000万元),创造了当今中国的行贿金额之最。然而,胡星案完结至今的时间,由胡星案牵出的官员、行贿者多数都已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位“行贿状元”案却如同“石沉大海”,音信全无。“讳莫如深,保持缄默”,当地记者用这8个字来形容当地官方机构的态度。(《法制日报》1月27日)
在胡星案中,昆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原总经理陈正贵,在2007年9月27日被昆明中院一审判处18年有期徒刑。而是陈正贵行贿数额100倍的陈族远,时至今天,仍然没有被公诉,这明显存在在执法上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明显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有义务向公众澄清这种至今未对陈族远进行公诉或者不对其公诉的原因。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的今天,在阳光、透明已经成为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准则的今天,司法机关理应将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布,而不能用“讳莫如深,保持缄默”来对待公众和媒体的质疑。何况是这么一件大案。
未对陈族远进行公诉或者不对其公诉的原因,显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秘”的事项,公布出来也不会影响到国家利益,事实上,对于他的行贿事实早就在对胡星案的判决书中公布。其次,陈族远为成功获得昆明东连接线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已经构成行贿罪,对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对其不进行公诉或者需要保密的理由。
在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对此案的“讳莫如深,保持缄默”,只能让人猜疑这里面的水特别深,以致有关部门不敢或者忌讳于将这一信息向公众公布。
一种可能是,有关部门与陈族远在侦查时就达成了某种控辩交易,由陈族远自首或者坦白交待来换取日后对其的不起诉,从而使得侦查更顺利。有媒体报道称:“云南方面将陈族远巨额行贿行为公诸于世后,引起了陈氏利益攸关方的不满,针对陈族远的调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天府早报》2007年9月17日)但是,法律只是规定,自首与坦白是从轻或者减轻的理由,并不是免除刑罚的理由。有关部门就是为了侦查的需要或者实现某种刑事政策,也应当将这一原因公布;如果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及时纠正。
另一种可能是,有关部门收取了陈族远巨额的保证金,事实上豁免了对陈族远的刑事追究。在司法实践中,的确有些司法部门收取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不再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的现象。比如前不久,在广东省人大代表审议两院报告时,李永忠代表就在发言中谈到,某些地方存在检察院收取行贿人的保释金后,并没有退还,在某些地方甚至演变成为一种创收行为。
再一种可能性是,有关部门本身在这个案件中,承受了来自权力或者其他法外因素的干扰,以致不能及时公正执法,从而使得他们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只能以“讳莫如深,保持缄默”对待媒体与公众。
但是,无论什么可能,这种“讳莫如深,保持缄默”的方式,不但使得在陈族远案的处理上损害法律的权威,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将进一步损害相关的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中国行贿第一案”提起公诉或者及时公布不公诉的原因;如果相关部门既不提起公诉也不公布原因,那么无论这里面“水有多深”,上级机关、公众与媒体应当迫使有关部门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