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在升入高中或市管各类中专、职业学校时,笔试总成绩加2分;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女干部的笔试总成绩按笔试满分的2%加分。”在河南信阳这样的规定,已经有5名女干部因受到加分的“照顾”,走上了副处级干部的工作岗位。(1月28日《河南商报》)
诚如那些支持信阳女生升高中及女干部笔试加分政策人们所认为的,女性是社会相对弱势群体,而且女性由于生理特点与更多承担家务等原因付出更多,尤其是在当前男女平等尚未在各领域全面实现背景下,在局部领域给予女性一些倾斜性关照,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追求实质性平等的意味,因而可能比表明上一刀切的平等更平等。
但是与此同时也须看到的是,即便公务员升职可以视为是一种政府系统内部事务,像女生升高中考试录取却属事关公民基本权利实现事项,因而超出了政府作出规定的权限范畴。如果说女生升高中成绩加2分属于一项仅在信阳地区有效的规定,像这样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相关规定显然也只适宜由当地人大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作出,而不应由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在政府与立法机关的权力架构关系当中,立法机关是包括公民基本权利事项在内规定的制订者,同级政府则是立法机关制订的法规与相关决策的具体执行人,如果政府不将自己摆在立法机关法规与决策执行者位置,而是直接代替立法机关就事涉公民基本权利事项作出规定并自己执行,则无疑是对于立法机关专有权力的僭越。对于任何一项政府行为与规定,人们都要求其有法律法规规定作依据,也只有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规定与行为才是合法的,因而像信阳市委、市政府这样自行出台有关女生升高中加分的规定,其是否可以回复公民有关该项规定法律依据何在的质疑,显然是大可值得怀疑的。
所以,就政府行使权力与制订规定而言,制约政府权力比随意让渡权力更为重要、也更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