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次受贿,竟有33次发生在春节前后。近日,江苏省通州市姜灶镇原党委书记葛汉华因犯受贿罪被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法院审理查明,葛汉华在1996年11月至2007年8月间,在出售改制企业、土地征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2.48万元。(2月14日《检察日报》)
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70%至80%的贪官有在春节等节假日收礼受贿的记录,春节往往就是行贿受贿的高发期。对行贿的人来讲,过年送礼似乎目的性不那么强;对受贿的贪官来说,收点“年货”心理上更易于接受。所以,贪官都非常喜欢凑春节的“热闹”。不难发现,在一些腐败案件中,“节礼”往往并不计入贿赂总额,很多贪官也以“人情往来不算受贿”来胡搅蛮缠。节日收礼是“风俗”还是“犯罪”呢?首先,要判断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明确、具体的工作制约和利益需求关系;其次,要看受贿者是否明了“礼物”的确切目的。行贿者利用节假日等各种机会给予官员财物,是基于官员的特定职责权限,凭此与其长期保持良好的关系,以不断取得其帮助,谋求经济利益,双方职责权限的具体性和特定性决定了请托事项的具体性和特定性。多数获刑的受贿官员都对礼物的目的心知肚明。所以,只要双方的经济往来超出了基于一般人际关系的礼尚往来范畴,具有了权钱交易的特征,就是行贿、受贿。
对于这种比较隐蔽的“以礼代贿”现象,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更要注重从源头上加以预防。笔者认为,应当设立严格的“礼金”、“礼品”报告制度。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不久前出台了一份新的法律草案,其中规定允许俄政府官员一次性收受的礼品价值从500卢布(约150元人民币)提高到了4000卢布(约1200元人民币),如果个人收受礼品总价值超过10万卢布(约3万元人民币),就必须向上级报告,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美国也有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收受外国赠送的礼品价值不得超过305美元(约2440元人民币),超过这一数额应在60天内交给政府部门,如果收受礼品总价值超过7000美元(约5.6万元人民币),将对其处以3倍的罚金,并可判处15年以下监禁。在新加坡、韩国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有必要设立类似的制度,明确规定官员不得收受与本人职务有关的“礼金”,对于官员收受的与本人职务无关的“礼金”,必须规定最高限额并及时报告,如有违反,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春节才不至于沦为贪官敛财的“黄道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