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这两天依然热度不减。《三张照片背后的权利与权力》是我的一篇评论,在《南方都市报》发表后,有朋友把它搬上了“新真名网”。一位律师朋友发表了这样的意见:从保护隐私的角度来说,把上传者定为艳照门事件元凶,没什么不对。邵建把艳照的主角当作受害者,在这个意义上说得过去。但如果人们顺着那么个思路狂奔,要求法律对做坏事的人(指艳照门中的明星)大加庇护,并去追究那些将坏人坏事公诸于众的人(指发布照片者)的刑责,法律内在的正义究竟是得到了强化,还是被严重削弱了,不值得我们深思么?这位律师是法学出身,他的话无法不引起我的注意。
对艳照门,我的基本态度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拍那些照片的明星们归根到底是个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但发布者不同,他的行为已经越过道德界限,需要法律来面对了。那么,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在哪里?如果一个人的言行没有侵犯他人,他怎么说或怎么做都是他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也与法律无关。如果一个人的言行涉及他人,他就要注意这言行是否侵犯他人。如果侵犯发生,就有可能造成法律问题。因此,“权界”作为一个人的权利界限,由它形成的德与法之界,就看它是否侵犯他人。
拍照属于私人行为,怎么拍都是一种权利,哪怕不雅。他们的行为无从侵犯他人,因此,艳照如果与他人无关,也就与法律无关。那位律师说“要求法律对做坏事的人大加庇护”,我不能同意。这里有坏人坏事吗?法律和这件事只是无关不是庇护。尽管我理解这位律师的道德洁癖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忧虑和义愤,但任何试图把道德法律化的正义感都让我不安。我很认同大众舆论对这些明星们的道德批评(攻讦和谩骂不在内),她们并非没有道德缺陷,这倒不是她们的拍照姿态,而是她们之间那种几乎是随心所欲的混乱关系。包括既然私下里那么“金瓶梅”,公众场合也就别装“梁祝”迷惑追星族。但即使私德不修,也不能邀请法律出场。
在这里,法律如果被请出,只能对着艳照发布者,因为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和名誉。但那位律师朋友却认为:法律如果“去追究那些将坏人坏事公诸于众的人的刑责”,会有损“法律的内在正义”。这里可作三点分析。一,什么是坏人?一个人如果没有侵犯他人,可以称之为坏人吗?法律上的坏人是好定义的,侵犯就是标准。道德上的坏人有时难以定义,因为道德问题人们看法不同,标准也就不同。比如我就不认为那些拍照明星是坏人。二,在法律上,坏人的隐私也是隐私,依然不能随意侵犯。法律可以剥夺一个坏人的权利,但不能剥夺他所有的权利,隐私权就在这不能剥夺的权利之中(办案除外)。任何一个社会,如果坏人的隐私保证不了,也无以保证好人的隐私,甚至它还可以以揭发坏人的名义揭发任何一个人的隐私。三,法律的正义就在于它对侵犯他人的人予以处罚,用以维持社会公正。除此以外,它没有也不应有其他的正义诉求(比如道德正义的诉求)。哪怕被侵犯的人的确是坏人,法律在惩处他的同时也要在另一方面保护它,这才是“法律内在正义”的完好体现。
综上,在道德层面我赞成对明星们的批评,法律层面我赞成对发布艳照者的法律追究。道德和法律是并进而不是混淆,恰恰可以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