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最年轻的机长罗祖林来到海口仲裁委,也因此成为海航第16名因辞职走进海口仲裁委的飞行员。
在接下来的4个工作日中,海口仲裁委还将分别审理另外4名飞行员与海航解除合同的申请。据了解,海航这20名飞行员大部分在支线航班工作,绝大部分是部队转业飞行员,除两个副驾驶、两个正驾驶外,其他均是机长或教员。
其中,12名飞行员的辞职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两名进入一审程序,罗祖林这一批刚进入仲裁程序的共6人,他们分别在2007年11月20日前后向海航递交了辞职书。罗祖林介绍说,海航共有飞行员近2000名,其中机长300余名,而在支线航班工作的机长有100名左右。
辞职的根本原因是感觉不安全
1976年出生的罗祖林说,飞行安全是飞行员一生追求的最高目标,但海航目前对飞行员的做法很难让自己对飞行安全放心,尤其是海航多次超时为飞行员安排任务,使他们不得已才选择离开海航。
辞职飞行员孙国安提供的证据显示,1.2007年5月8日至14日,连续7个日历日内;2.2007年6月21日至29日,连续9个日历日内;3.2007年8月1日至8月11日,连续10个日历日内等等,申诉人在连续工作日历日内根本没有法定的48小时休息时间,并且在两个值勤期内没有规定的至少14小时的休息时间。如:1.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11日,未安排至少14小时的连续休息期;2.2007年6月28日至2007年6月29日,未安排至少14小时的连续休息期;3.2007年7月20日至2007年7月21日,未安排至少14小时的连续休息期; 4.2007年8月21日至2007年8月22日,未安排至少14小时的连续休息期等等。
罗祖林说,海航不能保障我们飞行员的健康疗养权也是对飞行安全的一大威胁。《中国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空勤人员健康疗养通常每年一次,每次25到30天。”第七十八条规定:“空勤人员康复疗养通常在民航疗养院进行。”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勤人员疗养规定》却规定,健康疗养只能申请20天且要分开进行;并且海航为了节省成本,为飞行员安排康复疗养的地点都不是在民航总局规定的疗养院,而是在海航所属的酒店等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康疗养、康复疗养等规定是针对航空运输业空勤人员的行业特点而专门规定的,因为空勤人员的工作环境是在高空,对身体健康有影响,尤其是飞行员岗位对身体要求最严格,同时对身体的损害也是最大,所以才有相关的疗养制度来帮助其恢复。但海航却严重剥夺了申诉人应有的权利,致使飞行员无法得到很好的健康恢复。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是此次6名飞行员辞职案的代理律师。他在庭审中说,飞行员是一个特殊职业,涉及到重大公共安全问题,为此相关法律法规及航空运输业的行业规章制度都对其制定了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正是为了保障飞行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航空公司应该严格遵守。
辞职飞行员除反映海航长期、多次、超时地为其安排飞行任务,以及健康疗养权难以保障外,他们还向仲裁委反映,海航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不将军龄计算为工龄,长期拖欠应得的工资报酬等问题,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对于辞职飞行员的申诉,海航代理人在庭审中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海航从没有拖欠辞职飞行员的劳动报酬,军龄计算工龄的问题是辞职飞行员的新诉求,需要进行准备再重新开庭审理。
海航代理人说,海航与辞职飞行员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维持,首先是海航与辞职飞行员的感情没有破裂;其次飞行员是特殊职业,非一般劳动者,其飞行作业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人民群众的安全,对飞行员的自由择业权进行合理限制是必要的;第三,飞行员辞职给航空安全带来巨大隐患,2004年以来,全国已有上百名飞行员通过辞职方式流动,给民航安全带来严峻考验。
该代理人解释说,2004年以前,飞行员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严格限制流动。2004年虽然放宽了政策,却没有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但民航总局等部委政策的中心思想,就是飞行员的流动应通过接收单位与原单位协商的方式进行,并按标准支付相应费用。这些政策出台以来,仍有部分接收单位置国家法规于不顾,怂恿飞行员通过辞职方式流动,企图逃避国家规制。如飞行员辞职后被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实际上与接收单位处于不平等地位,根本无法与接收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势必使飞行员流动市场更加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