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至1993年:改革开放初期的就业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中国不失时机地改革了劳动就业制度。1980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提出了解决当前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这就是:“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
1994年至1999年:市场经济初期的就业政策。这一阶段,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和登记失业率达到改革以来的第三次高峰,全国城镇下岗人员迅速增加,年平均增长率高达40%以上,城镇实际失业人口和失业率创建国以来的最高纪录,隐性失业率极高,城镇失业“后劲”很足。我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来缓解就业压力,治理失业问题。一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二是构筑“三条保障线”,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2000年至今的就业政策:我国目前在城镇职工中尤其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采取了积极的就业措施,继续推行职业培训、职业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及劳动力市场软硬件建设等),提供就业岗位。但在新世纪政府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转向创业扶持、创业培训、资金扶持、开展创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就业机会、改善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