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向中央做出报告:“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等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这是粉碎“四人帮”之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有关个体经济的报告,但对雇工问题做了明确的限制。
邓小平收到送来的“傻子瓜子”问题的调查报告。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在中顾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对“傻子瓜子”问题的处理方针,把“傻子瓜子”上升到整个个体经济发展的高度上来,他说:“还有些事情用不着急于解决,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思是放两年再看。那个会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一个‘傻子瓜子’,就会变动人心,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
1992年1月至2月,邓小平以88岁高龄,毅然南巡,发表重要讲话,又重提了“傻子瓜子”,“安徽出来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100万元,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像这一类的问题还有不少,如果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动摇我们的方针,影响改革的全局。”
他的这些讲话,冲破了姓“社”姓“资”的阴霾,不仅给“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九巨大的鼓舞,更给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创业者和从业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也带动了当时的“下海潮”。
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第一次肯定了“私营企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份提出允许私营经济存在的文件,是一次重要的突破。
《决定》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的私营经济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决定中也谈到,“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同年10月,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制定了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十三大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里提出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方针。
到1988年底,全国城乡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454.9万户,从业人员2304.9万人。注册的私营企业有40638家,雇工人数72378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