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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重庆分行行长称许霆案应维持原判
2008年03月10日 07:08:5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如果机械运用法律条规,吐口痰完全可以判无期,故意杀人可以判无罪,许霆案一审判决明显偏重了!”为了辨明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就许霆案发表观点。 陈忠林的观点一出,几位代表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分别是蒲海清、鲁善坤、陈万志。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行长刘卫星在会后也表述了自己的看法:不同情许霆,该维持原判。而索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德云的观点也很独到:许霆案是老百姓对银行服务不满的集中体现。 核心观点:没有不讲理的法 “我认为,吐痰可以判死刑,故意杀人可以判无罪,关键是看怎么理解法律条文了。”陈忠林是我国刑法权威。 为何吐痰可以判无期?陈忠林说,痰可以传播无数细菌,如果细菌让其他人生病了,继而又传染其他人了,甚至让人死亡了,判无期也“不过分”。 为何故意杀人可以判无罪?陈又解释说,《说文解字》里对“杀”字的释义,是用某种古代兵器把人斩成三段,而这种兵器已失传,就算这种兵器把人斩成两段,也不是“杀人”,也算无罪。 举这样的例子,陈忠林是要表达这样的观点:只有不讲理的人,没有不讲理的法。 判无期是酷刑 “如果出现了合情合理不合法的事情,那么我们就该反思,是不是我们对法的理解有问题。” “许霆案一审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陈忠林说,许霆盗了十多万,显然够格死刑了,判无期似乎是宽大了。 陈忠林继续分析,“不过,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需要整体而不是割裂理解。刑法其实已经为许霆案网开一面找到了出口:他可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获得轻判。”陈分析道,许霆的犯罪行为无需“艰苦的努力”,无期徒刑就是不合比例的,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刑罚是最后的制裁手段,如果轻刑可以解决问题,重刑就是酷刑。 ” 另外,其他代表对该案中的其他要素也进行了讨论。 争论焦点一:许霆案判得重不重? 正方: 鲁善坤:火很猛,但烧死的人少;水很柔,但淹死的人多。这个案子如果依法严判,今后就不会有很多人去犯这样的错误了。 刘卫星:这是偶然事件,但我不同情许霆,他存在恶意,他盗窃得太多了。 反方: 蒲海清:我认为这个案子一审判重了,但这个案子有标本意义,可以进入教科书。 陈万志:就四个字,该判,重了! 争论焦点二:取款机是金融机构? 正方: 刘卫星:目前银行有30%的业务是网上银行办理的,还可以通过ATM取、存款机等,这些都是金融机构的延伸。刑法最后一次关于这一条款的修改是十年前,当时ATM机还是新兴事物,我觉得现在应该对法律条文增加和完善了,或者新设《电子银行法》。 反方: 陈忠林:ATM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很难定义,可以算是,也可以算不是。因为“机构”应该有人,但自动取款机根本没有人值守——既然可以不算金融机构,那么我们就不该以“盗窃金融机构”判许霆。 争论焦点三:是对银行不满的体现? 正方: 韩德云:我有两个观点,第一个,法有法的尊严,许霆案要依据现有法律判,如果大家都认为不该这么判,那么,就该修改现有法律条文,但作为最后一个“受害者”,他也只有承受,这是法制的进程,老百姓不能代法官执法。第二个观点是,大家对许霆这么同情,除了认为“自己遇到这件事情,也会和许霆一样取钱”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很多老百姓对银行不满,比如排队等候时间长、取到假钱等,对许霆这个弱者的同情是对银行这一强者的积怨。还有,银行本身对这件事情有责任。 反方: 刘卫星:其实,银行去年到今年,已经有很多改革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比如:增设网点、提高ATM取款机每日取款金额等。我都很心疼我们的柜台工作人员,他们每天都非常忙,办事效率不可谓不高。 还有,银行ATM机绝对不可能取到假钱,因为ATM机本身有验钞功能,除非这台机器坏了。(来源:重庆晨报) 来源:
东方网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
杨光毅 宋岩 凃源
编辑:
吕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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