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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保取经:印度保障穷人的有效措施
2008年03月31日 15:25:4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北欧福利国家的社保选择 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是维持社保制度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 瑞典和芬兰都是北欧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据本刊记者的走访观察,这些国家近百年的发展进程显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缓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经过数代人的艰苦努力。 在高速发展中构建福利社会 20世纪初,瑞典开始变得富裕起来,但财富的增加并没有带来社会安定,反而更激化了业已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荡。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现象日趋严重。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社会民主党在其第二代领导人佩尔阿尔宾汉松率领下进行了重大的政策调整,开始走上一条通过逐渐建立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而不是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方式来改良瑞典社会的道路,即通过社会福利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来缩小贫富差距,进而达到消除社会矛盾的目的。 随着汉松领导的社民党政府在1932年上台执政,瑞典正式开始了创建福利国家的进程。随后长达44年的连续执政,为社民党政府实施其建立福利国家蓝图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条件。抓住瑞典经济高速发展的机会,社民党政府在经济繁荣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人人都能受益的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历史学家把1945~1951年和1960年代形容为瑞典社会福利的两个“丰收季节”。社民党政府许多建立福利国家的重大改革方案,都是在这两个时期出台并得到实施的。如失业保险、全民养老金、全民疾病保险、儿童补贴、住房补贴、劳动保护、九年义务教育等社会福利,都是在1945~1950年建立的。1960年代,瑞典又出台了儿童福利、老人福利和医疗保险等一系列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福利制度。而这两个时期正是瑞典经济发展最快的阶段。 由此看到,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是维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以瑞典全国人人都能享受的全民养老金为例,只有在每年经济增长率保持在3%以上,它才能维持收支平衡,否则将入不敷出。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瑞典经济曾两度陷入停顿和衰退,一度给该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挑战。 以高税收保障高福利 瑞典建立起来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最大特点就是强制性的社会化,人人都必须参加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享受由国家统一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 这些保障主要有六大类:一是儿童保障,每个孩子出生前后,父母可以累计享受450天补贴产假,而且每个1岁至16岁的儿童,每个月都可领取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儿童补贴;二是教育保障,除从小学到大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外,一到九年级学生可以在学校享受免费午餐,高中生每个月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助学金,大学生每个月可获得助学金和低息学习贷款;三是医疗与病休保障,人们在生病期间不仅可以享受近乎免费的治疗,而且还能从病休的第二天起领取到工资额80%的病休补贴;四是失业保障,失业者从失业的第六天起从国家得到原来基本工资80%的失业救济;五是住房保障,这主要是一种向低收入有子女家庭和低收入退休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六是养老保障,全国所有人无论有没有工作过,都可以在年满65岁后领取到最低限额的养老金。 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需要巨额资金来支撑。如何解决资金来源,瑞典也经历了激烈的争论和探讨。社民党政府主张通过增税,主要是通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而反对党则坚持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参加保险的途径来解决。最终,社民党政府获得了胜利,瑞典也从此走上了一条高税收的道路。 上世纪50年代初,税收在瑞典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仅为21%,而到1988年时,其比重则上升到了55%,超过大多数工业化国家。近十多年来,尽管瑞典政府采取了一些减少税赋的措施,但其税率之高仍在世界上首屈一指。 根据瑞典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瑞典大约72%的税收都用于社会保障,其中用于社会福利、教育和医疗卫生的开支分别占到税收总额的44%、15%和13%,而用于政府部门、基础设施、国防、社会与文化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支所占比例不到30%。 健全体系“使每个人生活得踏实” 芬兰是北欧国家中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其覆盖范围、筹资方式、管理形式等较过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维护全体公民的权益,使每个人生活得踏实”的宗旨没有改变。 芬兰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大到宪法,小到实施细则,各级政府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实施社会保障措施的依据。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具体的法规明确每一种社会保障项目的目的、原则、标准和实施办法。无论是养老金还是医疗保健,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条文,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 例如,根据芬兰的基本卫生保健法,城市政府有如下责任:一是对城市居民进行卫生保健事宜的指导和教育,包括孕妇和儿童的医疗保健及家庭医疗保健计划的指导;二是为市民提供体检和医学观察设施;三是为当地居民提供医疗处置、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和家庭护理服务;四是为学校学生和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五是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精神医疗保健服务;六是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救护车辆。如此详尽的法律条文保证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效运转和顺利实施。 芬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建立起高水平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每个公民,包括国内原有居民和满足居住年限等有关规定的外来移民,都有权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二是保证公民平等,不因种族、阶层、性别的不同而区别对待,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以及无收入者均被纳入同样的福利体系中。三是注重个人权利,每项资助或者服务,甚至是对家庭的帮助,都具体到个人。 “使每个人生活得踏实”是芬兰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现有居民无论是否曾被雇佣,达到一定年龄均可领取养老金。每个家庭都能得到政府提供的育儿津贴,以减轻抚养孩子的负担。所有居民无论收入状况、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均可得到尽可能好的医疗服务。 防止滋生“懒人和不劳而获者” 长期以来,芬兰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一直是采取多元渠道,即由政府、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共同负担。芬兰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这部分资金在社会保障资金中的比例占到40%以上。 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居第二位,而个人缴费和保险市场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芬兰社会保障支出额在20世纪80年代曾有过较快增长,90年代中后期增长缓慢,但最近几年又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专家预计,到2025年,芬兰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将超过30%。 在社会保障管理中,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十分明确。芬兰有三级政府机构: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城市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和措施,也有一部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平衡地区差别。省级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落实的细则和补充,并提供医疗保健等具体服务。城市政府具体负责社会服务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都明确有各自的税收来源。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服务上的职责都是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要,如基本医疗、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教育等,更多的福利收入则由雇主和社会保障来承担。 芬兰国家层面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很多,政府部门中以社会事务和健康部为主,还有财政部、劳工部、环境部、农业部等。除政府部门外,还有很多专门机构以及基金、协会等分别在社会保障的不同领域参与管理。 近年来,为避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滋生“懒人和不劳而获者”,提高社会整体效率,芬兰对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原则进行了改革,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和发展条件的同时又要符合以下原则: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是合理的和满足基本需要的;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在满足公民生存基本需要的同时,能够激发其劳动热情和创造性;各级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是明确的;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具有充分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基本原则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高效率运转,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日本的全民医保与房保 日本依靠立法实行强制性的全民医保和低收入者住房保障 医疗保障和低收入者住房保障,是本刊记者对日本社会保障体系中印象最深的内容。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具有覆盖面广、针对性强、公共医疗保险机构多、医疗保险支付率较高等特点,由此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而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日本政府采取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主要特点是依靠立法。 全民强制加入医疗保险 日本自上世纪60年代建立起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有国民都要加入一种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日本医疗保险大体上可划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统称公共医疗保险,不仅覆盖了全体国民和符合条件的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而且对特殊人群还有特殊的医疗保险项目。 健康保险也称职场保险,是上世纪20年代建立的以从业人员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健康保险按照被保险对象的不同又划分为四种不同类别的保险。 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险:被保险对象是中小企业及以下的企业从业人员及其所抚养者,这项保险主要由政府社会保险厅负责组织运营;组合掌管的健康保险:被保险对象是大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及其所抚养者,这项保险主要由企业和企业集团组成的健康保险组合各自负责组织运营;船员保险:被保险对象是船员(船长、海员、预备船员等)及其所抚养者,也是由政府社会保险厅负责组织运营;共济组合:被保险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部分独立行政法人的职员、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及其所抚养者,这项保险主要由各共济组合负责组织运营,掌管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的保险机构分别为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和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它们具有特殊法人资格,接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监督,负责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医疗保险事务的私立学校振兴共济事业团体也具有特殊法人资格,受日本文部省的监督。 国民健康保险的被保险对象,为没有参加国民健康保险以外任何保险的市町村75岁以下的所有国民以及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负责国民健康保险运营的主要是市町村等地方自治体政府、从事同一行业或事务所的从业者组成的国民健康保险组合等。 除此之外,从属于国民健康保险的、由市町村组织运营的还有“退职者医疗制度”和“老人保健制度”。退职者医疗制度的被保险对象,是从公司退职的职员中具有领取老龄厚生养老金资格20年以上和40岁以后加入上述保险时间达到10年以上、还没有资格加入老人保健医疗的人群。老人保健制度的被保险对象是参加了上述任何一种医疗保险的75岁以上或者年龄65岁以上身体有障碍的人群。虽然这部分人原属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组织,但是一旦到了75岁都要转移到“老人保健制度”中,享受更优惠的医疗资费待遇。 另外,被保险者及其所抚养者除生病就医可以享受保险外,在受伤、死亡和分娩时医疗保险机构也会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按收入确定自负比例 日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被保险者个人及其所在的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的财政补贴。企业员工和国家、地方公务员等有工作单位、有工资收入者的保险费从工资中扣除,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农民和自营业者等没有工资性收入者,自己到市町村政府缴纳保险费。 日本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分两种,一种是8.2%,主要是针对一般国民;另一种是9.43%(其中增加了1.23%的护理保险费),主要是针对40~64岁的国民。保险费由被保险者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负担50%,按月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 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农民和自营业者等没有工资性收入者,医疗保险缴交基数由所在市町村根据被保险者的收入水平分别核定,各市町村的保险费率也不尽相同。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者持保险证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70%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个人承担30%;70岁至74岁的老人除保险证外还有“高龄者受给证”,持这个证件就医者个人只需支付10%或20%的医疗费,其余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具体是10%还是20%由个人的收入水平决定。享受老人保健制度的被保险者,个人承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比例也按收入状况确定。 老人医疗保险费由参加健康组合保险、共济组合、国民健康保险等的所有医疗保险的保险者共同负担,由市町村具体负责运营。 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居高不下的医疗费用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以2004财政年度为例,日本国民医疗费总额高达32万亿日元,人均25.15万日元,相当于国民收入的8.89%。 日本政府决定从2008年中开始实施修改后的老人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患者的自负比例,同时正在讨论通过提高税率来充实财源,以应对不断增加的财政负担。 立法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 日本政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根本办法是依靠立法。日本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公房叫“公营住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日本1951年6月颁布的《公管住宅法》至今已修改了14次,但“以低廉房租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提供住宅”的宗旨始终如一。 根据《公管住宅法》,东京都政府作为一项福利事业每年都投资建房,由都政府建造并管理的这类公营住宅叫“都管住宅”,东京都下属各区、市政府建造并管理的叫“区管住宅”、“市营住宅”。可以说,法律保证了公房租赁制度的公平合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普遍受益。 一般来说,无房且家庭年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人,有资格申请租住公管住房。细说起来又有有家属者和单身家庭之分。 据了解,居住在东京,两口之家年收入在278万日元以下、三口之家在316万日元以下、四口之家在354万日元以下、五口之家在392万日元以下、六口之家在430万日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有资格申请“都管住宅”。单身家庭申请者的资格,是指在东京居住3年以上,并符合一定收入条件的60岁以上的住房困难者。 东京都每年都举行两次公房租用募集,并公布房源,符合条件者可提出申请。一般由都政府中负责福利事务的部门按申请者困难条件进行分配,但往往是一套住房会有几个或几十个同等条件的申请者,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通过抽签来决定。 日本这类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公房,很像中国的“经济适用房”,不同的是只租不卖,做到“专房专用”,以长期维持一定的房源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此类公房的房租与民间房屋中介公司的租赁房相比要低得多。最有特色的是每套公房的房租因入住者的收入多少而定,收入多者多交,收入少者少交。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内,入住公房者都要向都政府申报收入,都政府根据入住者上一年的收入情况定下一年的房租标准。 日本公房租用与管理的目的是要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住房困难,低收入但住房不困难者(如继承房产者)、住房困难但属于中等收入家庭的人,都不在公房申请许可者之列。 对家庭收入增加、已脱离了低收入阶层但还想继续享受低廉房租的人,政府采取如下方法保证将公房腾出。首先,政府会根据租房者的收入情况不断调整房租,即如果你不属于低收入阶层了,那么你住的公房房租也与临近的民房租金看齐了。其次,政府还会向你推荐租用符合你收入情况的条件更好的公寓住房。对于被要求腾房但仍不肯搬迁的人,政府要课以更高的租金,最多可达到民房租金的两倍。一般很少发生强行搬迁事件,只有在住户故意不交房租或住户严重违反居住条例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强行搬迁。 廉租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 日本政府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上,对一些享受政府低保者、身残或智障者家庭等都有相应的优惠措施,在公房申请者条件、抽签等方面对弱势群体的照顾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家有坐轮椅者就会被考虑分配带有坡道和电梯的楼房;家里有老人或疑难病患者等,在要求收入标准方面也会被放宽;享受政府救济的无收入单身家庭也可申请租用公房;在“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援中心”或“妇女保护设施”接受保护的妇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申请租用公房。 那些突然遭遇不测,比如发生火灾失去住宅的人也不必为无栖身之地发愁。遇到这种情况,作为对受灾者提供应急支援的一项措施,政府会提供公房,不问受灾者年收入多少,而且不需要有连带保人,不需要交保证金。一般可有偿使用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再延长3个月。 东京都政府的公房管理与使用,保护的是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那些长期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安营扎寨”的无家可归者不属于这个范围,因为这部分人并不是丧失了劳动能力而没有收入,而是选择了另类的生活方式。 在日本,从廉价租金公房的建造、分配到管理,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如果申请者不如实申报收入,如果政府部门的职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就必须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德英求解社保改革新难 由于支出无限膨胀和人口老龄化加速,德国和英国的社会保障体制都出现了一些难题 德国和英国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拥有相对发达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从本刊记者的调查看,由于人口老龄化加速,两国的社会保障体制都出现了一些问题,相应的改革也遇到了不小的阻力。 引以为傲的“大锅饭”医保出现问题 德国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根据法律规定,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国民有强制性义务在250个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中选择一家参加保险;而收入超过该标准的国民可自由选择加入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德国8200多万人口中,90%以上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余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体系的中心原则是团结互助、社会共济。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按照一定比例从工资中扣除,一般约为14%。缴费基数设有封顶线和保底线,即工资超过封顶线的部分不再额外征缴,工资收入在保底线以下的可免除缴费义务。儿童原则上跟随父母名下,不需要缴纳保险金。 政府每年根据情况对封顶线和保底线的标准进行调整。保险费取决于投保人的经济收入——收入多者多缴,收入少者少缴,无收入者不缴,但投保人享受的医疗服务没有任何差别。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各种预防保健服务、各种医疗服务、各种药品及辅助用品费用、各种康复性服务,等等。 德国的医疗保险体制曾被德国人引以为傲。但这套行之有效的保险体制发展到现在却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主要是过分追求团结互助的宗旨使得健康保险如同吃大锅饭,投保人、医院、药房、保险公司任何一方都没有降低医疗费用的意识,医疗费用年年增长,保险费率也年年递增。收缴保险费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增长速度,法定医疗保险公司赤字严重。 据统计,德国的医疗成本之高仅次于美国和瑞士,每年花费高达1400亿欧元,主要由政府承担。尽管经过一系列改革,德国2006年的医疗资金缺口仍然高达70亿欧元。 施罗德政府从2004年开始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对医疗保险体制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大规模革新,一方面鼓励投保人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及早诊治计划,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改革后,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占整个卫生事业支出的比重从2003年的60%降至2004年的56%,而私人保险支出比重上升,暂时缓解了医保支出无限膨胀的被动局面。 默克尔上台后,将医疗改革作为其内政的重要内容。2007年2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新的医改方案,其核心举措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卫生基金”,通过税收为医疗保险体系注入更多资金。根据这项方案,私人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类似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那样的“基本服务”,鼓励保险公司进行更多的市场竞争。 “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不堪重负 德国的其他社会福利制度也因为过于“优越”而不堪重负。 在“社会市场经济”原则的指导下,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较为完善:婴儿刚出生,父母就可以得到抚养费,大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失业者领取救济金,退休者享有养老金,死亡后还可得到丧葬费。这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无论是居住在城市还是乡村的德国公民都可以享受。德国还有许多法律保护劳工的权利,特别是残疾人和妇女等群体的权利。 这一社会保障体系资金来源主要靠税收和社会保险金。除所得税之外,德国职工还须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医疗护理等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占德国职工收入总额的约40%,其中职工和雇主各承担一半。 庞大的福利开支意味着高昂的劳工成本。为了降低成本,企业纷纷把生产线转移到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这导致德国失业队伍的扩大以及社会保障体系负担的增加。 与此同时,优厚的社会福利难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德国失业工人可以得到原工资67%至53%不等的失业救济,加上住房、子女抚养等补助以及免交税款,一些失业工人的社会福利待遇甚至超过低收入者的收入。结果有一部分失业者宁可在家闲着,也不愿从事低收入的工作。 施罗德政府时期实施了名为“2010年议程”的改革计划,几乎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通过降低税率,增加个人和企业的收入,以刺激消费和投资;逐年削减失业者的救济金,并加强再就业培训,对拒绝再就业者予以削减救济金惩罚;推迟甚至暂时冻结退休者养老金的增加等。 默克尔上台后,也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例如将法定的退休年龄从2012年起由65岁延长至67岁,提早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会减少0.3%。目前,德国单身失业者失业后5年内能够领取的失业金,已降至失业前净收入的36%。 由于政府的改革计划触动了广大选民的根本利益,各项改革法律的出台都遇到阻力。 应对老龄化的养老金倾斜 布莱尔政府1997年执政以来,在英国建立了养老金信用体系,增加了冬季取暖补贴,并且使国家基本养老金得到实际意义上的增长。政府还实施养老金领取者的最低收入保障,使200万养老金领取者摆脱了绝对贫困,100万人脱离相对贫困,养老金领取者的收入持续增长。 2002年英国推出国家二级养老金制度,为没有纳入国家养老金体系的低收入者提供养老保障。2004年的《养老金法》,使大约1000万参与薪水养老计划的人,可以在雇主破产或养老金不足的情况下获得赔偿。 2006年英国政府制定了长期养老金计划,强化基本国家养老金体系和二级养老金制度,雇主为员工设立个人账户,介入员工养老金储蓄,到2050年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8岁等。 2006年11月公布的《养老金法》草案,主要关注国家养老金事务,为国家养老金改革提供立法基础。根据新的《养老金法》草案,到2010年,3/4的女性将有权享有全额国家基础养老金,而在此之前,只有约50%的女性是受益者。到2020年,有权享有全额国家基础养老金的女性将增加到约90%。养老金改革草案通过将个人收入与养老金挂钩等方式,确保今后将更多的钱用在养老金领取者身上。到2050年,那些几乎一辈子都工作或照料老年及残疾人士的人,退休后每周可以领到约135英镑的国家养老金。 老年人中的贫困人口是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对象。2006年,英国政府发表的一项报告表明,有大约200万老年人未能受到社会的关怀。他们面临的问题包括缺乏基本生活用品、处于被社会孤立状态、无法享受地方社会服务等。因此,政府推出了“支持老年人计划”,为老人提供健康监控、个人安全、情感支持、咨询与忠告、帮助理财和申请救助等各种服务。 政府通过提供与个人经济状况挂钩的福利,为6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提供冬季取暖、为7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提供免费电视执照等方式帮助贫困人群。60岁以上老人可以享受的与经济状况挂钩的主要福利是养老金信用(含保证金和储蓄金)和住房福利。需要照料的残疾老人还可以享受照料补贴,65岁以下残疾老人可以申请残疾生活补贴。符合申领国家养老金年龄的老人,可以选择按时领取或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对于符合申领年龄但仍在工作的老人,推迟领取养老金可以使每周领取的养老金额度增加。 英国推出的社会照料体系,以纳税人的资金为基础,由地方政府、慈善机构和志愿组织等协同合作提供照料。1990年通过的《社区照料法》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社会照料,有偿社会照料必须与个人经济状况挂钩。地方政府的社会服务部负责帮助老人决定是否在养老院养老,并计算出个人是否能够承担养老院的费用。如果老人无力承担养老院的费用,社会服务部会帮助筹集资金。□ 来源:
瞭望
作者:
李永增 张冉燃 廉海东 吴平 刘军 金晶 刘浩远 江冶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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