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审第三次庭审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的南京“彭宇案”,在沸沸扬扬的争议下,以另一种方式宣告终结——二审期间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撤诉,此后各方三缄其口。除了依旧模糊的公车站“跌倒”真相,连事件本身的进展也成为秘密。
难以复原的瞬间
自动投币的83路公交车从公交总公司开往白鹭花园,水西门广场差不多是这线路的中间位置。彭宇与徐寿兰在这一站相遇,时间是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一个是在这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赶着要上另一辆车的六旬老者。接下来的事情就变得扑朔迷离,徐寿兰在这里跌倒,到医院验伤,发现需要更换人造股骨头之后,咬定陪同她前往医院的彭宇是肇事者。
彭宇因此被徐寿兰告上法庭。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这场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对于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如此频繁的开庭并不多见,日益增多的民事诉讼案件,具体落到南京的一个区法院上,也是惊人的数字。根据法院系统的官方统计,一个法官每年平均审理的案件,已经高达上百起。
彭宇案之所以开庭3次,原因都在于证据不足。可徐寿兰跌倒的那个上午究竟发生了什么,通过3次庭审,集合各方证言与证据能复原的依旧只是断片。那一天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门打开,他第一个走出车门。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赶着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位置跌倒,“脸朝着地,很痛苦的样子”。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发生相撞,没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确凿见证。
与两人都素不相识的路人陈二春见证的是徐寿兰跌倒后的情形。他看到从后门下来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扶起老人”,他自己也上前帮忙,一起把老人扶到路边。老人当时神志清醒,陈二春问到她儿子和侄女的电话,并打电话通知了这两名亲属。陈二春的回忆里,这过程中气氛平和,没有通常所见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僵持与敌对,徐寿兰对他和彭宇连连感谢,还说“不会连累你们的”。陈二春因此并不去设想彭宇有可能是撞人者,“假如是彭宇撞人,当时的气氛不可能那么平和”。
陈二春在徐寿兰的儿子赶到后离开,但彭宇没有走,他帮忙叫了一辆出租车。当徐寿兰的儿子要求他同去医院的时候,彭宇没有拒绝,到医院后,彭宇还垫付了200元的医疗费。这一团和气被老人的拍片检查结果所终结——胫骨骨折,医生的意见是要更换人造股骨头,费用数万元。于是情势急转而下,徐寿兰咬定彭宇是肇事者,要他承担医疗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徐寿兰的儿子报警,事件交由南京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处理,并升级成为诉讼。
徐寿兰的治疗与诉讼同步,她被鉴定为8级伤残,她委托律师最后计算出来的赔偿总额包含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项目。双方都显现出委屈,彭宇这边,是被徐寿兰赖上百口莫辩的无奈,为了应对诉讼,他在后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只能停止工作全力取证;而徐寿兰那边,是理直气壮的愤然,她面对过媒体的镜头一次,隔着她家窗户,从玻璃和铁栏杆背后露出戴黑框眼镜的大半张脸,语调高昂,坚持认为是彭宇撞倒她的。她说相撞时彭宇正扭头朝后面看,自己倒地后叫了好几声,彭宇都没有搭理她。“他不撞我,我怎么会跟他交涉?”她强调的,是她和老公“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
徐寿兰的理直气壮同样呈现在法庭上。2007年7月6日14点30分,鼓楼法院第十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被10余家媒体包围的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证人陈二春上庭作证时,徐寿兰坚持否认他当时在场,认定帮忙的人“不是他,那个人脸上有痣”。陈二春描述“至于高老太为什么倒地不清楚,但我看到了彭宇走了几步,上前扶老人”的时候,徐寿兰在原告席上大声说的是“你瞎编!你瞎编!”以至陈二春也激动地在法庭上赌咒发誓。幸好当时的通话记录清单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调取的,这是陈二春证明自己的最有力证据。即便如此,徐寿兰依旧坚持,由彭宇一方寻找来的证人陈二春是假的。徐寿兰的态度让陈二春走出法庭后依旧不能释怀,连说三遍:“太让我气愤了,做人怎么能这样呢?”他甚至激动地表态,虽然跟彭宇素不相识,但他愿意陪着彭宇一起上诉、申诉,一定要还他一个清白!“因为如果当时是我陪着徐老太去医院,那么可能成为被告的就是我!”
徐寿兰与彭宇在城中派出所分别做了一份笔录,蹊跷的是,这两份笔录都遗失了。彭宇在第二次庭审后才聘请了律师,要求调取原始询问笔录,而时任派出所所长卢昌斌给他的答复是,派出所装修,笔录遗失,他找了至少6次都找不到。至于装修为什么会导致笔录遗失,卢昌斌的答复也显得很无辜,“我要知道怎么会找不到,我就找到了”。更蹊跷的是,2007年7月6日的第三次庭审,徐寿兰的律师向法庭呈交了一份证据,一张电子照片和据此整理出来的文本,原告方坚持这张照片就是已经遗失了的彭宇原始笔录的电子照片。按照这张照片上文本整理出来的内容,彭宇曾经在笔录时承认他与徐寿兰发生相撞,不过是徐寿兰撞的他。
这张由手机拍摄的电子照片生成日期是2006年11月21日,笔录后第二天。面对彭宇和记者的询问,卢昌斌一开始坚持说是自己用手机拍摄的,原因是“那天早上想看看材料知道事情多严重”,可从事通讯技术工作的彭宇很快发现了破绽。他用实证方式,证明了卢昌斌所出示的这张电子照片,不可能是用他的摩托罗拉A780手机拍摄而来。面对摄像机,卢昌斌又转变了说法,承认图片并非他拍摄,而是徐寿兰的儿子所拍。卢昌斌给出的说法是,徐的儿子也是警察,他看到了原始笔录,用手机拍摄,被派出所的警察发现,予以制止,并把照片保留下来。做笔录的沈富根警官则表示,这张照片曾经唤醒了他的记忆,他论证照片上的笔迹是自己的,接着回忆起那天彭宇说过,下车后左手被人撞了一下。虽然这份证据疑点诸多,但最终被一审主审法官所采信。彭宇针对此证据的抗辩没有被法院采纳,理由是“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