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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上书全国人大:称有关拆迁项有违物权法

  叶老先生:支持城建,我搬了7次家

  今年68岁的居民叶先生,自22岁那年起他就围绕荔湾搬了7次家,都是支持广州城市建设。他说:“我这一辈子都是在支持城市建设的不断搬迁中度过的。”

  从浆栏路到上九路,再从上九路到多宝路,然后是丛桂路、宝华路、带河路。原来的搬迁理由是建设需要、公房置换、单位福利分房、自购商品房;而到眼下,即将面临拆迁的理由,居然是一栋并不破旧的房子面临“危房改造计划”。

  “7次搬迁我都能继续在荔湾,如果可以选择,我希望可以一直留在荔湾。”面对这次的危房改造,叶先生无奈地表示这次也许就真的被逼得要离开荔湾了。

  麦阿姨:如果提供合适的房子,我们当然搬

  一间平常的56平方米的房子,对一家5口来说或许并不是非常的宽敞。但是麦阿姨却对自家那56平米的房子相当的满意,她说,我们家住在3楼,楼高也有3.9米,足够搭建一层复楼,我们夫妻俩和儿子、媳妇、女儿5口人住在一起也很宽敞,而且光线充足。

  麦阿姨觉得政府的货币补偿不足以在附近买一套同样宽敞舒适的房子,而且买房子很麻烦、很费精力,还怕遇到骗子中介。另一方面,政府提供的限价房都在金沙洲和科学城,她说:“我们对这里很熟悉,工作也在附近,生活等各方面也都非常的方便,不想搬到那么远的地方。”

  “我们也不是故意要阻碍政府的城市建设,如果提供合适的房子,我们当然会搬。”麦阿姨无奈地说。

  麦阿姨说:“按照《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拆除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经报建批准的技术层,层高不足2.2米的,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定的残值补偿。’所以,没有理由补偿那么少。”

  拆迁办:一问三不知

  2008年4月25日,记者带着疑问来到宝庆新中约43号——恩宁路连片危破房改造拆迁项目A1标段现场办公室,工作人员却说:“我们不清楚情况,只是按上级指示办事,你们到逢源路83号的拆迁办去了解情况吧。”

  接着,记者又来到了位于逢源路83号办公大楼,大楼正面上书“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总公司”,在二楼我们找到“广州市荔湾区连片危破房改造项目办公室”。

  综合部的蒋副主任说不清楚具体情况,拒绝记者向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咨询。

  记者再次来到广州市荔湾区连片危破房改造项目办公室,拆迁部门人员却说,综合部才是对外机构,我们要经过他们才能接受的采访。下午两点,记者再次到综合部,工作人员先说,“某副主任今天休息。”又说“所有负责人都外出了”。

  与此同时,记者联系上了荔湾区相关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希望对该区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采访进行。工作人员要求记者联系宣传部门某科长,因为“他更了解情况”。记者根据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拨通了该科长的电话,一个是空号,一个对方说:“打错了。”后再提供了该科长的电话,该科长以“连片危破房改造项目办公室更清楚情况”为由,要求记者再联系该办公室,而他所提供的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

  从去年底开始,记者也试图直接向该区房管、规划部门了解这项拆迁行为,均未获准。该楼居民也多次向上述部门询问该楼的拆迁规划、用途等,也一无所获。

  专家视点

  拆迁《条例》《办法》被指违宪

  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民生利益靠边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分别于2001年11月1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从上述条例与办法公布之日起,就不断遭受社会各界的质疑与批评。由于是《物权法》实施前的行政法规,曾一度被指“违宪”。

  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完全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民生利益靠边站,不符合宪法原则。”

  知名律师朱永平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前后,各界人士对此进行了批评,甚至要对它进行违宪调查,当时主要在于《物权法》尚未出台。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这些条例和办法,具体分析其某些条款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它们与《物权法》有诸多不相容的地方。

  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大家注意,拆迁由房管部门许可,和业主达不成协议的,还由房管部门裁决。房管部门既是运动员又做裁判员,那么结局是什么不言而喻。《物权法》中明确的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从何谈起?

  诉讼不停止拆迁赢了官司也没用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这也就是说,即便是业主的官司胜利了,业主的物权也保不住。而《物权法》有明确规定要求保护业主的物权,并给与被拆迁人以合理的补偿。

  拆迁前应先听证征求意见

  本案中,居民反映相关部门没有公开规划等信息,实际上,居民有知情权去了解相关的情况,而政府也有义务向居民公开拆迁规划、目的、用途和危房鉴定等信息。

  很多时候,政府先发出了拆迁公告,然后再与被拆迁居民进行协商,而没有在一开始就举行听证会,就是否应该拆迁与拆迁后怎样补偿等问题来征求居民的意见。可以说,这是对《物权法》的漠视态度。

  在这样的情况下,居民可以向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提出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但更重要的还是考虑下一步,那么下一步就是进行补偿协商,居民应该做好这方面的准备。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兴桂教授也认为,房屋拆迁原则上都需要举行听证会,征求被拆迁居民的意见,而且政府应当向居民公开整体规划、拆迁依据、拆迁目的等信息。而这栋楼被列入了危房改造范围,那么相关部门就应当进行危房鉴定,并向居民公开鉴定依据和结果。政府不能随便想拆就拆。

  补偿方式金额应协商决定

  朱永平说,《物权法》也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可见,业主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补偿方式、补偿金额需要政府和被拆迁居民双方进行协商决定。在补偿金额上,一般是根据建筑的楼龄等具体状况和周边地区的平均地价等来确定。政府与居民两者之间就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区政府、街道办等部门就要组织与居民进行协商,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才能实施拆迁工作。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说,与出台前后的热热闹闹相比,《物权法》七个多月的实施过程却平静得多。人们发现,《物权法》对于人们的维权帮助并不像之前想象般大。

  因为现行拆迁法规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固有缺陷:政府介入太深、补偿标准陈旧、博弈机制失衡,拆迁往往意味着自身物权的受损。建立一个让被拆迁人可以自由平等参与,并可以顺利获得相对应的补偿安置的科学拆迁管理机制,是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平等协商应当成为解决拆迁补偿的主要方式。

  拆迁规划不公开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周玉忠还认为,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获得拆迁许可的必备文件之一。若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而颁发了拆迁许可证,无疑属于违法行政;政府的用地规划许可,应该公开,而拒绝公开,则违背了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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