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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2008年05月20日 13:06:2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附件: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应在经过培训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一)心理救援医疗队(包括防疫队,下同)在到达指定救灾地点后,应及时与救灾地的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成立心理救援协调组,统一安排救灾地的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后期到达同一地点的心理救援医疗队或人员,应该在上述心理救援协调组的统一指挥、组织下开展工作。 (三)各心理救援协调组的工作,应及时与所在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沟通和协调,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二、干预基本原则 (一)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与整体救灾工作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要根据整体救灾工作的部署,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 (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一旦进行,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干预活动得到完整地开展,避免再次创伤。 (三)对有不同需要的受灾人群应综合应用干预技术,实施分类干预,针对受助者当前的问题提供个体化帮助。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不随便向第三者透露受助者个人信息。 (四)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危机干预,明确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中的一部分,不是"万能钥匙"。 三、制定干预方案 (一)目的。 1.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 2.促进灾后心理健康重建; 3.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众心理健康。 (二)工作内容。 1.综合应用基本干预技术,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供心理救援服务。 2.了解受灾人群的社会心理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发现可能出现的紧急群体心理事件苗头,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法。 3.通过实施干预,促进形成灾后社区心理社会互助网络。 (三)确定目标人群和数量。 本次心理危机干预人群分为四级。干预重点应从第一级人群开始,逐步扩展。一般性宣传教育要覆盖到四级人群。 第一级人群:亲历灾难的幸存者,如死难者家属、伤员、幸存者。 第二级人群:灾难现场的目击者(包括救援者),如目击灾难发生的灾民、现场指挥、救护人员(消防、武警官兵,医疗救护人员,其他救护人员)。 第三级人群:与第一级、第二级人群有关的人,如幸存者和目击者的亲人等。 第四级人群:后方救援人员、灾难发生后在灾区开展服务的人员或志愿者。 (四)目标人群评估、制订分类干预计划。 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将目标人群分为普通人群、重点人群。 对普通人群开展心理危机管理;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危机援助。 (五)干预时限。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的时限为灾难发生后的4周以内,主要开展心理危机管理和心理危机援助。 (六)制定工作时间表。 根据目标人群范围、数量以及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数,安排工作,制订工作时间表。 来源:
卫生部网站
作者:
编辑:
侯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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