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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丰富发展

  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指导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届一中全会选举胡锦涛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组成。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伊始,即充分表明了继续坚持走法治之路,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坚定决心。

  200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胡锦涛在纪念大会上明确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02年12月26日,适逢毛泽东诞辰109周年纪念日。这一天,胡锦涛同志就任总书记后亲自主持的第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就从学习宪法开始。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深化,形成了人本法律观以及在其指导下的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

  (一)人本法律观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法律观,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以人为本法律观有别于历史上的三类法律观:(1)神学法律观;(2)物本法律观或资本法律观;(3)国本法律观(即以国家为本位的法律观)。

  人本法律观的立论依据包括:第一,人是法律之源;第二,人是法律的主体;第三,人是法律的目的;第四,人是法律的关键;第五,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第六,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

  (二)和谐法治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和谐法治观。法治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内容和标志。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很难想象,一个在政治上不文明的国家,一个法治不健全的国家能够实现国内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而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2005年9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和谐社会理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形成了一种和谐法治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和谐法治的首要表现,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和谐统一起来。

  第二,和谐法治还表现为法治各环节的和谐。在立法环节,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执法环节,就是严格、公正、文明;对司法环节的要求,就是公正、高效和权威;在守法环节,对公民来说要学法、用法。另外,对法律监督也提出了要求。这样,法治的各个环节相互统一,和谐有序,多位一体。

  第三,和谐法治表现为政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必须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第四,和谐法治还表现为至高无上的法律价值--公平正义与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和谐。

  (三)依法执政观

  党在提出依法治国后适时提出了依法执政。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从1982年我们党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再到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领导与推进法治建设历程上的不断探索和深入思考,更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

  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将领导中国人民从开元建国、致富强国步入制度治国、制度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

  确立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它与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相呼应,是我党从领导人民通过革命夺取政权的革命党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执政党的历史性选择,是从在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性要求,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现法治化领导的体制性呼唤。

  要真正落实依法执政,党在执政方式上应当实现三大转变:第一,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第二,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转变;第三,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向两者同步推进,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它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关键都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因此,党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四)法治理念观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法治保障;同时,既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2005年11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胡锦涛同志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在高层次的会议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也是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在法治建设上的又一重要论述。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进一步提出:

  "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

  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就做好政法工作提出5点具体要求,其中第一点即是:"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政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2008年3月18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再次强调:坚持民主法治,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观,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以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为主、同时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着重于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是体现着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后者则着重于强调,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形成社会的凝聚力,建设人人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谐社会。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

  因此,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要根据我国的实际赋予法治以鲜明的中国特色,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又要坚持法治的一般原则和观念,把作为普世价值的法治精神与当代中国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稳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民生法治观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正在通过矛盾纠结、利益冲突的深水区,面临着诸多无法绕过的暗礁,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凸显。相对于百年前的民主,民生已然成为中国普通民众更迫切的需要。关注民生,是现代中国法治拥有坚实基石的必由之路;建设民生法治,是中国现代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希望所在。

  近年来,民生问题越来越受到民众和舆论的关注,2007年更被有的学者定位为中国的"民生年"。

  2007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民生话题贯穿始终。"解决民生问题,第一要有制度的保障"。特别是,在2007年10月15日"十七大"报告的第八部分,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为题,着重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与民生有密切关系的是人权问题。在权利内容上,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三大权利完全体系化。从而,重新设计了我国的人权体系:"学有所教"对应教育权;"劳有所得"对应劳动权和报酬权;"老有所养"对应社会保障权;"病有所医"对应健康权和医疗权;"住有所居"对应适度住房权,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作为基本人权获得适度的住房权,这是现在人权理论当中最新诞生的一个人权子类。这就形成了一个新的人权体系。可以说,在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体系中,包括这种新的全面的人权观。

  2008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共40页,浓缩起来就是:民生为本,发展为主,改革为重。其中,以9页近四分之一篇幅谈民生。在总结过去五年的政府工作时,关于民生,温家宝用了4页的篇幅,说教育卫生,谈社会保障,话文化体育,数收入消费,言社会管理;在展望2008年的主要任务时,温家宝更用5页篇幅,谈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篇幅之长位列温家宝所言今年要抓好的九项工作之最。

  2008年3月18日,温家宝在答记者问时再次强调:"在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上,我们准备建立四个体系: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系、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以及包括失业、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些民生问题的最终解决,显然都需要法律功能的很好发挥,民生问题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证其适宜的解决与安置。

  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当前,在继续完善民主立法、经济立法的同时,应当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民生立法。中国现代法治应以民主为基础,以民生为根本。从民主到民生,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法治关注民生,构建民生法治,成为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建设民生法治,是21世纪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总之,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因此有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并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大发展。人本法律观以及在其指导下形成的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是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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