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 国务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于2008年6月8日起施行。6月20日15时,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法制司副司长左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民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条例》规定了“六结合”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原则,这对于恢复重建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这些原则,应当作如何理解?有哪些误区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和防范?《条例》在方针和原则中都提到了自力更生,《条例》在哪些方面具体体现了自力更生?如何处理好自力更生与帮扶支援的关系?
[左力]这个问题也确实提得很好,尽管很长。但是我觉得《条例》六方面的原则是很有针对性的。我也重点针对这个原则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一是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的原则。这次汶川地震是一个特大地震,波及范围非常广,损失也很大,整个恢复重建的任务非常重。因此,国家支持还有各省市的对口支援,现在来看是非常必要的。大家也都看到,从5月12日以来,真的是举全国之力在支援灾区,国家给予了一些财政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提供了物资、人力以及技术方面的支持,还接受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援助。同时,政府也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到重建过程当中等等。
从实践的情况看,重建家园和恢复生产,最需要的还是当地政府特别是灾区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建设美好家园。这一点很重要。就像刚才这位网友所提到的,自力更生对于重建家园来讲,是非常重要的。《条例》规定,地方政府首先有责任组织当地企业以及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比如在农业生产方面,《条例》也规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收抢种;又比如在工业生产方面,要尽快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等等。当然,当地政府也会提供相应的条件。再比如,灾区农村居民如果能够自行重建房子的,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助。在乡村恢复过程中还要发挥当地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予以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正确处理好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扶持、对口支援的关系。
二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这么大范围的恢复重建没有政府的组织是不可想象的,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当然也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在恢复重建中发挥主导作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重建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两方面是都不可以忽视的。
三是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的原则。恢复重建应当首先确保被安置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工程质量的安全,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成本、群众故土难离的心理、地质选址条件、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在恢复重建方式上,也要做到灵活多样、统筹兼顾、以人为本。
四是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恢复重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很多建设工程,关乎百年大计。比如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恢复重建等,都是需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效率。
五是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当前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是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学习、工作的条件。从长远看,重要的是要恢复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要达到这两个目的,才能真正实现将来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六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恢复重建中,无论是过渡性安置,还是工程选址以及城乡规划布局,都应在考虑经济建设的同时,兼顾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避免对已经非常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这一点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