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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震出8法律名词:失踪人员何时宣告死亡

  不可抗力、无主财产、宣告死亡……在汶川地震的新闻报道中,公众看到了许多生活中不常接触的法律名词,这些法律名词究竟意味着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和法治背景?

  政府信息公开

  汶川地震中政府信息公开起到了稳定的作用,地震发生后不到10分钟,国家就向社会发布了消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速度越快,谣言的影响力就越少。

  在地震发生之前的5月1日,我国施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信息的公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对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和他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尹韵公对此评价,“此次地震的信息公布,堪称我国有史以来最快、最全面的一次,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可谓达到了极致。这在我国信息公开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不可抗力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不可抗力的学理解释,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

  地震、台风、洪水、骚乱、战争这些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然而对于汶川地震在什么地域范围内、什么时间区间内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由,还需国家相关部门作出评判和解释。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案情举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相关证据,裁判者也可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关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规定进行认定。

  免责条款

  地震对于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具有很大的影响,会导致许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了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可抗力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免除责任,当然,这种免除也不是绝对的,还要参看不可抗力这个“因”对于法律后果这个“果”的原因力的参与程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认为,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免责条款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民法设置不可抗力制度的宗旨在于排除行为人的过错。因此,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是正常的。行为正常因不可抗力而出现不正常结果的,行为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行为不正常因不可抗力而出现不正常结果的,属于意料之中的事,行为人有过错,必须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表明,并非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违约方就可全部免责,还应参照不可抗力的原因力和参与度进行衡量;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违约为不可抗力所致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违约后违约方应尽到减损的义务。

  诉讼时效中止

  发生不可抗力,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仲裁时效等中止。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诉讼,发生地震等灾害,诉讼时效都可以顺延或者中止诉讼。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刑事诉讼法》也对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相关诉讼行为受到阻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对于如何确定“障碍消除”,专家认为,最好是在震区大面积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后,以便当事人能够无障碍地进行被地震中断的相关诉讼行为。

  专家同时提出,对当事人诉讼期限的掌握应当从宽,对司法机关诉讼期限的掌握应当从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规定有刑事强制措施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抗诉期限等等。

  通观《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诉讼期限这一问题上对司法机关的要求相较于诉讼当事人是更为严格的,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刑诉法对于侦查期限的延长作了严格的限制。这是为了充分体现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护。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是不容超期或中止诉讼的,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可以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

  无主财产

  地震后很多财产因物主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确定主人如何处理? 《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宣告死亡

  在汶川大地震后,出现了大量失踪人员,由于大量的遇害者被压在废墟之中,无法确定其生死状况,截至目前仍有1.8万人失踪。随之而来,可能会出现大量请求宣告死亡的案件。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孤儿收养

  地震遇难者遗留的孤儿,不少需要其他家庭收养。法律人士提醒,收养孤儿并不是一般的慈善行为,而是将他人的子女收养为自己的子女,在自己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后果,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孤儿之间产生拟制的血缘关系,跟自己的亲生子女没有区别,相互承担法定义务。收养人对于被收养人必须尽抚养义务,如果未尽抚养义务,侵害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构成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此,收养人在收养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如果仅仅是出于善心和爱心而予以资助的,则不要办理收养关系,建立助养关系较为妥当。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据此,在地震中实施的捐赠行为与一般赠与不同。一般赠与是实践性合同,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时合同方生效。在地震中的公益捐赠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赠与人已经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即产生赠与请求权,在赠与人没有交付赠与物时,可依法行使该赠与请求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赠与人拒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起诉,法院应当强制赠与人履行赠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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