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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职工欲起诉范跑跑索赔512元 被指自我炒作
2008年07月03日 07:22:5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陈丹平写好了起诉“范跑跑”的起诉状记者周舸摄 “要求被告向‘5·12’地震上课时的全班同学,以及在地震中受灾受难的同胞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12元……”昨日,陈丹平将这份“民事起诉状”呈现在记者面前,称范美忠在地震中的言行严重伤害了包括陈丹平在内的所有灾区群众,且已构成违法。“我会尽快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陈丹平何许人?他是位于合川的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职工,2005年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现年25岁。陈丹平此举引来议论纷纷。 原告:我在为正义而呼 “我不具备专业律师资格,但我起诉‘范跑跑’的想法有10多天了。我是为正义而呼,这是一个公民应有的良知。”陈丹平起诉“范跑跑”的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以及《教师法》中“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的规定,还有《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 陈丹平认为,范美忠在地震时丢下学生独自逃跑的行为和事后“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的公开言论,大大伤害了他的学生、母亲以及整个灾区群众的情感。如果每个人都像他这样,社会就会乱套…… 陈丹平要求“范跑跑”向“5·12”地震上课时的全班同学,以及他自己的妈妈和在地震中受灾受难的同胞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12元,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律师:诉讼无法律依据 “原告所列的法律依据不成立,陈丹平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范跑跑’。”重庆继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邓继为认为,陈丹平不是范美忠言行的受害者及受害者家人,他的权利未在此过程中受到侵害,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邓继为认为,“范跑跑”的言行仅仅是不道德,谈不上损害公共利益和践踏社会公德。因此,陈丹平所列出的所谓法律依据不能作为此次诉讼中的法律依据。 好友:他就是喜欢较真 “陈丹平很喜欢较真。”陈丹平的大学同学,现在重庆天友公司上班的吴秋景说,他早在10天前就知道陈丹平要起诉“范跑跑”。 在吴秋景心中,陈丹平是个很有正义感,对公共事业很热心,也很较真的人。“‘5·12’大地震后,他就一直对‘范跑跑’的言行很不满意。当他对我说要起诉‘范跑跑’时,我一点也不奇怪。我会一直支持他。” 市民:想借此炒作自己 “炒作,而且是一次不厚道的自我炒作!”对陈丹平起诉“范跑跑”的行为,家住新牌坊御湖苑小区的吴均豪先生认为,陈丹平是在利用“范跑跑”事件来炒作自己,达到“出名”的目的,是一种不厚道的行为。 “他最不厚道的地方是踏在别人身上,以‘损’别人作为代价来炒作自己。”吴均豪认为,“范跑跑”早被绝大多数人否定,“范跑跑”已成为无耻的同义词。“陈丹平的做法,让人感觉他是落井下石,炒作自己。” 记者随机采访了11位市民,其中8人认为陈丹平是在自我炒作,2人对此不发表看法,1人对其表示支持。 “我知道,我这一举动会招来很多非议,甚至认为我别有用心。但我已作好应对一切的心理准备。让别人去说吧,我是在为正义而呼。”陈丹平坚定地对记者说,如果诉讼被驳回,他会再申请复议,尽一切努力,直到立案。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作者:
周立
编辑: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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