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和学生生活质量。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调整:
一是调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将原来的贫困寄宿生每天每生1元,每年按280天计算,调整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补助范围调整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学生。
二是提高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2008年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54元,初中每生每年390元;县城小学320元、县城初中460元;城市小学346元、城市初中480元。2009年农村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基准定额:小学每生每年300元,初中每生每年500元。公用经费核定中采用的学生人数调整为每年按上年秋季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核算。
三是将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自治区将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范围扩大到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生,包括县镇所在地和农村地区学校学生,同时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由自治区免费提供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辅材料。并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教基[2008]47号)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办法。
四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每平方米由400元提高到500元,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
为确保有关优惠政策尽早落实到位,根据今年政策变化及要求,自治区财政已及时将中央下达的第一批专项资金8636万元全部下拨到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