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7日)获悉,宾川县法院对宾川县交通局局长吴朝训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受贿5万,获刑5年!
今年53岁的吴朝训是宾川县金牛镇人,从1993年5月至2007年1月期间,一直担任宾川县交通局局长。
今年5月13日,宾川县检察院以吴朝训涉嫌受贿罪,向宾川县法院提起公诉。5月29日,宾川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吴朝训在担任交通局局长期间,收受关系人李某某、宝某某的5万元钱和4条极品云烟。
在法庭审理中,吴朝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未提出实质性的辩解意见,仅以自己年龄已大,又身患疾病,要求从宽处理。吴朝训的辩护律师以吴朝训在收受贿赂前,与李某某、宝某某无任何利益往来,是被动受贿为由,请求法庭对吴朝训免于刑事处罚。
宾川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云南宝鼎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某为了争取到宾川县钟英弹石公路修建施工的部分工程,在2003年春节前夕,向吴朝训行贿2万元及4条极品云烟;2004年5月,宾川县建安公司第八工程处负责人宝某某与金牛镇金甸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承建金甸村弹石公路修建工程,工程结束后,金甸村委会尚欠宝某某工程尾款10万元,2007年初吴朝训帮助宝某某如数要回工程尾欠款,宝某某为酬谢吴朝训,向其行贿3万元。
“吴朝训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受贿的罪行,在接受审查期间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退赃积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宾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朝训有期徒刑5年;扣押在案的赃款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