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了他这么大的忙,他又挣了那么多钱,我收点也正常”
在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的法院、中间串联着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的“腐败链条”中,“利益输送”成为一个个破产案审结必备的“润滑剂”。
对于法官在破产案“利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姜志君曾供述:“在代理破产案时,为了既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又能保证我们清算所的利益,就需要跟法官有很好的沟通,求得法官支持。”他说,名下的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负责这4个破产案件的拍卖,收取拍卖佣金,虽然拍卖行的确定是由清算组负责,由清算组同拍卖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如果作为主审法官干预或否决,就不会得到拍卖权。
首次接受姜志君贿赂的情节,孙伟民记忆犹新:“在车上,他拿出一个档案袋交给我,对我说:孙老师,这点钱你收下吧。我说:算了。但是他坚持给,我就把钱收下了。回去我看了一下,一共是10万元。”
巨额“黑金”输送后,孙伟民丧失了司法公正的执业准绳。“在宏商公司破产案件过程中,我指定新生清算事务所进行清算,在明知实际上违法的情况下又没有阻止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对宏商公司资产进行拍卖,这使姜志君获得了巨大利益。在代理其他几个破产案件和拍卖破产企业的过程中,他也挣了不少钱,为了感谢我对他的帮助和关照,才给我的这91万元。另外,他肯定也想跟我搞好关系,以后能继续在案件方面给予他帮助和支持。我觉得我帮了他这么大的忙,他又挣了那么多钱,我收点也正常。”
为“垄断”企业破产拍卖丰厚的利益,姜志君在“关键人”身上下足工夫、“用心良苦”。在“忏悔书”中孙伟民披露:“姜志君6次给我送钱,记忆最深刻的要算他出了20万给我买车的那次。我以前开的车一直是跟别人借的,很不方便。2006年年初的时候,我想买辆新车,就让姜志君陪我到4S店去看车。后来我看上了一款东风雪铁龙轿车。交车款那天,我就到了姜志君单位楼下,给他打电话,告诉他我来取买车的钱。过了一会,姜志君下楼,打开我的车门,交给我一个袋子,我看了一下是20万元。然后我就去东风雪铁龙的4S店,交款提车,车价是19.98万元。”
从深圳到天津,破产拍卖领域成为众法官“滑铁卢”
半月谈记者从办案机关获悉,几年前多名法官落马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是全国企业破产清算审理的试点法院。“南有深圳,北有天津”,天津高院在这方面也是试点。而天津也有多名法官步深圳落马法官后尘集体“沦陷”,发人深思。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破产案件的审理缺乏监督制约,为个别法官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一个人审理,一个人说了算,合议庭名存实亡,涉案法官肩负的审判公权成了其寻租的工具。据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介绍,王跃有、秦立军和田长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存在缺乏监督、“一手遮天”的现象。
破产拍卖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程序存在漏洞,为“腐败黑洞”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在孙伟民收受姜志君的巨额贿赂一事上,姜志君身兼清算组、拍卖行等多种身份于一身,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巨大方便。
姜志君在归案后曾证实,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在整个破产案件中承担着重要职能,它是在破产案件被法院立案之后、破产裁定下达之前,受法院委托,代表法院临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事务。“设立这个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在当时是天津高法特有的,在全国是试点。”姜志君这样表示。
沈阳市政协委员、辽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冯昀,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琦等专业人士认为,姜志君名下的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负责拍卖其本人的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代理的破产案,这看似有悖常理却维持运作多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15天内,应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但清算组主要成员由法院指定。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原本应当是独立、自主、对破产财团负责的清算组,角色错位,片面听命于法院,甚至为自身利益沦为不法法官忠实的附庸或牟利工具。
法律界人士呼吁,应该补充、完善破产拍卖的制度法规,堵塞漏洞,同时强化法院系统内外对法官的监督,避免类似司法腐败现象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