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张建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建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同时所收赃款以及利息一共3400多万元上缴国库。
今年50岁的张建辉,曾任南宁市水利电力局局长、南宁市堤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从2000年开始,张建辉就利用担任南宁市水电局局长职务的便利,为一些建筑单位在其管理的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承建的工程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
从2003年至2006年间,张建辉利用担任堤岸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为朱某挂靠的江西省、海南省等工程公司在南宁市堤路园项目工程招投标上给予关照及在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上谋取利益,先后11次收取朱某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60万元。这是法院审理查明张建辉受贿最多的犯罪事实。
从2000年开始至案发,张建辉一共收受了22人共计2598万多元贿赂款,存入其用假身份证“张立平”为户名开设的银行账号内,案发后,被告人张建辉已主动将上述受贿赃款上缴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院另查明,张建辉对其使用假身份证“张立平”办理的64个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金及被查扣的现金共3400多万元中,仍有人民币527万多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