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出台了《海南省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对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出访原则、审批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省政府直属的厅(局)级人员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
该规定指出,其他厅(局)级人员一届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同一单位的厅(局)级人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规定要求,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要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按照出访任务确定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组团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应视实际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出访两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
规定提出,要严格审核、审批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根据申报出访单位性质和出访人员级别的不同,出国(境)审批权分别由省委、省政府、分管申报出访单位的省领导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行使。因公出国(境)主管部门要重点对出访团组和人员的考察任务、地点、次数及在外停留时间等进行严格把关,切实避免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重复考察以及出访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和地区。护照颁发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团组和人员,应拒发护照、拒办签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