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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章 重建资金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充分发挥灾区作为恢复重建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积极创新筹资方式和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完成重建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一节 资金需求和筹措

    ——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建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经测算约为1万亿元。

    ——恢复重建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国内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城乡居民自有和自筹资金、企业自有和自筹资金、创新融资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节 创新融资机制

    ——采取多种方式,增强省级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能力。

    ——探索建立新型住房融资金融机构和专业性住房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住房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等,解决城乡居民住房融资困难。

    ——在规划区内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鼓励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探索设立支持恢复重建的各类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灾区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推动中小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积极探索开发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拓宽灾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支持为恢复重建提供工程、财产、货物运输、农业以及建设人员意外健康等各类保险。

    

    第三节 资金配置原则

    ——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补助,人口安置、公共服务、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精神家园等领域的恢复重建,以及引导市场资金投入。中央恢复重建基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损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给予支持。

    ——对口支援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社会募集资金,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优先用于农村居民住房、学校、医院、文化、社会福利、农村道路和桥梁、地震遗址纪念地和设施、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精神家园等的恢复重建。

    ——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基地、交通、通信、能源、工业、旅游、商贸和文化产业等的恢复重建。

    ——资本市场融资,主要用于交通、通信、能源、工业、旅游、商贸和文化产业等的恢复重建。

    ——国外优惠紧急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公益性设施、基础设施、廉租房、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的恢复重建。

    ——创新融资,主要用于增强地方财力,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中小企业融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等。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明确目标任务,把握重建时序,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有效推进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一节 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恢复重建负总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和落实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帮助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依据本规划,建立恢复重建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考核灾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规划管理

    ——本规划是制定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政策措施和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恢复重建中都要遵守并执行本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订恢复重建年度计划,明确重建时序,落实责任主体。

    ——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编制本行政区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编制或修改相应的城乡规划。

    ——在本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报告报国务院。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省实施本规划的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在本规划实施结束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规划范围以外其他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家在恢复重建政策措施、重建资金安排以及财政转移支付、扶贫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节 分类实施

    ——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的重建任务,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主要是农村住房、城镇住房、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商贸以及其他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的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复垦等。

    ——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跨行政区的重建任务,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捐建项目,要统一纳入恢复重建年度计划和实施规划。

    

    第四节 物资保障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国家对恢复重建物资的货源组织、运输保障等给予支持,做好协调。

    ——加强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矿石等物资的调运,组织好水泥、钢材、工程机械等恢复重建重要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加强对恢复重建物资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进口的物资,在依法检验检疫的同时要及时验放。

    ——加强对恢复重建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合理调控价格。

    

    第五节 监督检查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和重要物资的跟踪与管理,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定期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情况、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拨付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确保重建资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对建设项目以及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影响深远。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灾区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能够用自己勤劳的双手,重建起一个安居乐业、生态文明、安全和谐的新家园!

    

    注1: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范围,根据民政部等部门《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

    注2:直接经济损失为民政部汇总四川、甘肃、陕西三省规划区51个县(市、区)的数据

    注3:重建分区的范围和面积根据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报告》确定。

    注4:该专栏数据为各项建设新占用土地数,未扣减废弃土地和整理复垦土地数。

    注5: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主要包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注6:县乡社会福利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站)、光荣院和优抚医院、烈士纪念设施、军休所。

    注7:对口支援对象除已经公布的四川省18个县(市)外,增加了甘肃省的文县、武都区、康县、舟曲县和陕西省宁强县、略阳县。

    

    编制单位:

    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成员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支持单位: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国家测绘局

    20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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