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额担保贷款新政策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今后具体是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这次汶川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有没有特殊考虑?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中央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包括六类人群:一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二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三是城镇复转军人;四是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五是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六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有效证明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此外,凡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也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发布以后,包括上述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在内,凡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都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这里所说的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国家明确的“5.12”汶川特大地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灾区共237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只要在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都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地震灾区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吸纳灾民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参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这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六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有效扩大就业必须全面、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多层面、全方位带动和帮扶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从2004年开始,三部委政策明确规定: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此项贷款,由财政部门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10%的呆坏账损失补偿和根据贷款实际发放额按季给予0.5%的手续费补贴。但是,从近年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使更多的小企业吸纳更多的待就业人口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这次发布的《通知》,重点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15%(原来为30%),就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二是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三是鼓励各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同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多项信贷政策支持措施,多方面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我们期待这些支持和优惠措施能够激励和促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更好地拉动就业,达到扩大就业的政策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