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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问责:让百姓诉求渠道更畅通
2008年08月26日 21:18:2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就像踢皮球,推来推去,谁都不受理,谁都不解决,都怕担风险、找麻烦。”河南省一位曾从事信访工作的退休老干部说,一名来访群众的经历让他至今印象深刻———工作没有了,生活也一塌糊涂,可工作人员谁也不敢接手这个“烫手山芋”。 责任追究机制的长期缺失,是造成这位老信访干部困惑和尴尬的主要原因。如今,这一问题将得到制度性化解。前不久,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的规定。它们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新规剑指信访“软肋” 近几年来,按照党和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部署,各地各部门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在畅通信访渠道、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信访秩序,推动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也要看到,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和行政机关公务员中还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漠视群众疾苦的现象,尤其是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中没有很好地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不仅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最近发生的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时下一个明显的情况是,当不具有相关行政职能和权力的信访机构将问题“中转”出去时,责任追究制度的缺失造成了一些部门“踢皮球”,信访部门有督办之名却无督办之实,最终“信访上去了,事情办不了”。因此找准信访机制“软肋”,极为关键。 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严肃党纪政纪,是追究违纪行为、落实领导责任制的有力措施。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针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处理依据分散在相关法规中,又比较原则化,致使实践中在适用纪律处分时经常发生分歧,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责任追究的严肃性。为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处分规定,以严肃惩治信访工作违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说,有了《解释》和《规定》,信访机构就有了“尚方宝剑”,对以后的工作就更有信心。 16种信访工作出现问题要问责 《解释》和《规定》归纳概括了16种需要追究责任的违纪行为。这些都是在信访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失职渎职行为。这16种失职渎职行为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决策不当;执行不力;简单粗暴、久拖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官僚主义作风;乱作为、不作为、假作为等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违规使用警力和滥用警械或强制措施等行为。 可以说,这些失职渎职行为,是近年来特别是当前造成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症结所在,也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根据这16种失职渎职行为的具体表现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的严重程度,《解释》和《规定》针对负有直接责任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量纪标准。 比如,针对“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此外,《解释》和《规定》对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均做出了严厉的处分规定。 “今后,不接待信访群众不行,不认真接待也不行,光耍嘴皮子不按政策办实事不行,拍桌子、打板凳吓唬人更不行。只有按中央精神办事才行,只有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才行。”一名基层干部如是说。 滥用警力将受严惩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说,“当前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这表明,现阶段社会矛盾仍然纷繁复杂。面对这些矛盾,政府部门该如何去应对、解决?近段时间以来,一些群体性事件中警民冲突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在面对基层矛盾和纠纷时,办法不多,作风粗暴,动辄以暴力手段相威胁。这一现象,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入反思。 作为一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力量,公安机关“响应党的号召,服从政府指挥”天经地义。即便有时他们知道以“暴力”对付人民群众不对,但是“命令”也得执行。所以,如何控制地方政府尽量“少用警、慎用警”,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规定》和《解释》对此给予了足够重视,专门作出了规定:“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是党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信访问责制的出台,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信访工作上的扯皮推诿,进一步强化信访责任主体的责任,从而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好的政策还需要有力的执行。对此,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强调,要严厉查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孙爱东) 来源:
半月谈
作者:
编辑:
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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