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检署”特侦组9月3日上午就正侦办的“国务机要费案”再次传讯多日未露面的被告陈水扁到案。图为被侦讯后,陈水扁下午在其卸任后的办公室举行记者会,拿出制作的资料板紧“咬”马英九。 中新社发 陈立宇 摄
身陷机要费与洗钱案风暴的陈水扁,3日上午再度被传讯后,下午随即召开记者会,强调称机要费是特别费的一种,并质疑马英九虽然特别费被起诉但仍脱身,因此对外“喊冤”。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陈水扁称,3日上午应讯内容最主要是针对机要费。他指称,机要费和特别费并不相同,机要费是最早的特别费,当时以特别费编列,用途包括机要费等等,因此他认为,“总统”的“国务”机要就是特别费的一种。
陈水扁进一步指,特别费的使用,以领据与非领据应该各占一半,但机要费情况并不相同;他并说,在李登辉时代,用单据核销时代而领据列报的比例,列报的比例超过单据核销,而且都超过百分之五十,最高还达到百分之七十左右,甚至还有二比一,所以这是一个非常特别的特别费。
因此,陈水扁称,对于“国务机要费”的支领与核销与特别费不同,机要费和“国际外交”有关。他还称,“总统”可支配的钱还包括“奉天专案”的滋息等等,奉天专案有超过一亿五千多万元新台币,是用在“国际外交”上,其中有八千万是用在“明德项目”上,这些都是对美对日的“国际外交”工作。而这些对外工作,也可以交给“总统”信任的民间人士,而且不必任何凭据。
陈水扁称,“到处都要钱”,但奉天项目很多都是没立案,没有单据的,当时在李登辉时代,但对“总统”的行为,是没有怀疑的,没有编列年度预算,也不必送到“立法院”,更不必由“审计部”审计、结算。
他宣称说,2000年他担任“总统”后,基于延续“国际外交”的工作,他持续推动;他并意有所指,“有些事不能明讲”,因为“总统”有“机密特权”,要保护“国家机密”。而这也是机要费和特别费不同之处。
陈水扁还称,马英九的特别费案判决可作为参考。他说,马英九当时的捐款,刚好二次台北市长的补助款,而捐款的一部份还捐给自己的基金会。陈水扁宣称,这就是问题,马英九被判无罪,是因为地院、“高院”认定特别费是实质补贴,但实质补贴之说却被“最高法院”推翻;“最高法院”认为马英九的捐款大于特别费,因此认定马英九没有犯意。
陈水扁指称,马英九的捐款是在任期的最后时期,也就是案发后才捐出去的,但“最高法院”却没有就这件事进行研究;而选举补助款和结余款这部份,“最高法院”也没有去追究,“不要斤斤计较来源,而去讨论实质用途”,把选举补助款和结余款当成特别费。
台湾检方特侦组原本要秘密于八月三十日传唤陈水扁到案,但是讯息意外泄漏,加上当天亲绿团体在凯达格兰大道举办游行,特侦组为了避免意外冲突发生,于是取消原定日期,将传唤日期改在3日上午。
专案小组表示,陈水扁过去两次应讯时,曾向检察官表示,有些对他有利的机密事证还未对当时侦办的前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提出,因此他考虑将数据交给特侦组。不过特侦组至今尚未收到陈水扁或委任律师提出所谓的“机密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