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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开审我国首例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2008年09月05日 08:18:0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广东股民陈宁丰诉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昨天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系国内首例,被称为“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事实被告违规曾受证监会处罚 本案被告陈建良是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现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内幕交易,2007年4月28日,证监会对陈建良进行过行政处罚。 记者从证监会网站查到了对陈建良的处罚决定,2004年6月24日天山股份重组,大股东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简称中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 这对天山股份投资者来说是个大利好,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但在重组协议签订之前,陈建良已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利用其控制的两个资金账户及其下挂的三个证券账户,从2004年6月21日起买卖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陈建良的行为违反了当时《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对陈建良罚款20万元,并规定陈建良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起诉是不是原告行为造成被告损失 本案原告是广东投资者陈宁丰,2004年6月21-29日前后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此时正值被告陈建良被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期间,因此陈宁丰认为是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天山股份股票非正常波动,使自己蒙受损失,要求被告陈建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昨天上午9点,陈宁丰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正式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原告陈宁丰、被告陈建良和其代理律师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均未到场,因此法庭在被告与其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据原告律师宋一欣介绍,昨天的庭审主要经历了原告律师举证、法官提问和法庭辩论三个阶段,陈建良内幕交易的违法性、主观过错都是很清楚的事,因此昨天法庭辩论的焦点在陈建良内幕交易与陈宁丰投资亏损有无因果关系这个问题上。 辩论投资损失应该如何计算 据原告律师宋一欣介绍,昨天的庭审主要经历了原告律师举证、法官提问和法庭辩论三个阶段,陈建良内幕交易的违法性、主观过错都是很清楚的事情,因此昨天法庭辩论的焦点在陈建良内幕交易与陈宁丰投资亏损有无因果关系这个问题上,他认为,从美欧等成熟市场来看,对于这类案件,一般都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对于原告的投资亏损,由被告来提供证据证明与自己的内幕交易行为无关,否则被告将全部承担责任。 由于此案没有先例可循,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投资损失该如何计算,也是颇受投资者关注的一个问题。宋一欣表示,他向法庭提出的计算依据采取的是“合理期间的价值计算”,去年证监会出台办法,规定内幕交易敏感期从内幕交易形成开始,至内幕交易公开并对市场无显著影响结束,他把这一段时间定为计算亏损的“合理期间”,在本案中是2004年6月21日-29日,把原告陈宁丰在此期间的投资赢利和亏损相加,再加上股票交易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损失,共计损失9383.68元。意外原告委托被告律师“撤诉” 出人意料的是,在昨天的庭审现场,被告律师竟出示了原告委托的撤诉申请书,撤诉书这样写道:“本人陈宁丰自愿撤回对陈建良的诉讼,请予同意。”并附有陈宁丰的签字和联系电话。对于这份撤诉申请书,宋一欣表示,自己感到震惊,于是他当场向法庭提交了“原告撤诉申请无效,并予以驳回的请求”。他告诉记者,自己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并与原告签订了代理协议,即使原告撤回诉讼,也应该通过自己,而不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另外,原告找自己代理时,没有支付律师费,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本案前期费用先由律师支付,官司打赢后,原告将拿出所获得赔偿的35%支付给律师,作为代理费用,因此自己也是此案的利益相关人,原告不能单方面撤诉。不过,法庭没有对撤诉申请书予以采信,仍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代理律师、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昨天表示,在原告已经撤诉的情况下,这个案子本身就不存在了,所以法庭继续审理是不对的,更谈不上法庭对被告进行缺席审判。他还表示,如果南京中院认为昨天是开庭审案,他将起诉南京中院。 [案件三问]案件为何在南京审理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在被告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被告陈建良现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此,陈宁丰于今年2月委托宋一欣向南京中院诉讼。 被告是否“买通”原告 宋一欣告诉记者,“原告突然撤诉的原因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告做了原告的工作。”原告陈宁丰真的被被告“买通”了吗?记者在电话中与这位远在广东的投资者进行了交流。陈宁丰对自己被被告“买通”的说法予以否认。宋一欣认为,原告单方面撤诉违反了代理协议,要赔偿违约金。因此,除非被告私下赔了原告很多钱,否则原告撤诉得不偿失。 案件审理意义何在 宋一欣表示,“这个案子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法院裁定原告撤诉,二是法院驳回原告撤诉,案子择日宣判。”宋一欣表示:如果是第一种结果,自己将起诉原告,并将联合北京、广州等地律师共同在全国征集因陈建良内幕交易而亏损的投资者,然后再起诉陈建良。宋一欣称,他的目的是想看看投资者因内幕交易受损失能否通过民事赔偿这条路。因此,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对于打击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此案将如何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陈春林
编辑:
尉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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