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新规则应战全流通监管
昨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外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并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据悉,本次修订是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协调下,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及全流通市场特点,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指出,《股票上市规则》针对全流通市场的突出问题有了新的制度安排。首先,改革了停牌制度,基本取消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另外,要求公司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的,应主动申请停牌,并借鉴境外市场的做法,对于有市场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增加了盘中停牌措施。
其次,进一步规范公司董监事高管和股东的交易行为。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和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现象,《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董监事高管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应提前报交易所备案。对董监事高管和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行为,董事会应切实承担起对违法收益的收缴和信息披露责任。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与《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相比,新《上市规则》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其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的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畴。比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将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遏制因注册会计师的不尽职影响公司应尽的法定披露义务。
新的《股票上市规则》中“破产”和“股权激励”是新增的内容。对此,两交易所负责人指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破产法》的正式实施,上市公司破产事件尤其是重整案件相对增多,破产案件不再限于暂停上市公司而较多出现于交易状态的公司,由此带来了破产事件中不同环节的信息披露如何要求、股票交易停复牌的安排、披露责任人是管理人还是公司董事会等问题,破产情况趋于复杂化。为此,本次修订针对现行规则破产规定单一薄弱的现象,修订和完善了破产规定,包括:按照《证券法》关于破产退市的释义,修正关于破产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对破产公司的信息披露时点和披露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并区分不同管理人模式,对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和责任作出明确要求等。
而对于股权激励,由于在实施中存在具体实施程序等细节问题,因此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计划在董事会审议、中国证监会备案异议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复、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予、登记等不同阶段,信息披露时点、内容和相应程序。另外,要求公司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应同时在交易所网站详细披露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岗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量等信息。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要尽职核实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情况。从公司内部和外部加强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