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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公务员“铁饭碗”真能在年内打破吗
2008年09月13日 08:30:4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曾经的“四平八稳”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大多数行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时,公务员却能在一片惊涛骇浪中四平八稳地安享太平。 据原人事部统计,自1996年至2003年的8年间,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年均不到2500人。按照全国近500万公务员计算,公务员年辞退率仅约0.05%。有专家指出,显然,与其他社会职业相比,这是一个严重缺乏流动性和新陈代谢程度十分不足的职业生态。 新陈代谢缓慢,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病。 首当其冲的一点是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 据专家介绍,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但现实生活中一般领导干部只要职务上去了,除非退休,很难再下来。即使有些人犯了严重错误,要撤职降职也不是那么容易,有的还能很快“官复原职”或是“异地为官”。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吃财政饭”的人越来越多,公务开支也越来越巨大。 而对于占大多数的常任制公务员来说,主要的问题则是“优不胜劣不汰”。 “尽管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实行任期制,但在现实中,公务员无论干好干坏都能干一辈子,除非因违纪违法被清理或者调任。这一终身制直接导致很多公务员不务正业。”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长刘俊生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有报道称,去年山西省洋县发生洪灾后,在全县民众全力以赴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的关键时刻,数名来自基层的民众到县办公楼内办事却找不见人,最后在统计局办公室才发现4名公务员正在入迷地玩着斗地主游戏。因为玩得“太投入”,这些公务员丝毫没有察觉有人站在门口连续拍照。 这些弊病的存在,或许能解释公众为何如此期待建立“正常的公务员退出机制”。 刘俊生举例说,比如机关里有200号人,规定有1%的退出比例,那么每年就要退出来两个。这种制度产生的效应就是:这200人都会努力工作防止被退下来。这就解决了“公务员不好好干该怎么办”这个老难题。 雏形实已具备 客观地讲,民间对公务员队伍“只进不出”的评价并不严谨。实际上,早在15年前,公务员退出机制就已初具雏形。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条例对公务员辞职辞退、退休分别进行了专章规定,并首次以法规的形式作出了“开除”的规定。 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同样也包含这些内容。“从法律规范上来讲,公务员退出机制实际上已经建立起来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对记者说。 据杨建顺介绍,“辞职、辞退、提前退休”这三种方式,正是不少机关精简人员采取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然而,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如果纯粹是为了精简人员而让公务员退出,就等于是侵犯了公务员的权利。 “这也是世界上普遍遵循的公务员身份保障制度。”杨建顺说,因为公务员是择优录取的,录取后公务员跟录用机关就形成了一种勤务关系,公务员的权利义务都是法定的。公务员一旦任职,只要没有不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就要终身任职,直到退休年龄。 为此,近几年来,各地对于公务员退出都采取了高额补偿的方式。 2004年11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规定了公务员退出的鼓励措施、淘汰制度和惩戒机制。其中有关鼓励措施规定,凡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较大的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愿意提前退休的,将根据其提前退休时间增加1至3档的工资;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下海”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 辽宁、山西、江苏等地,也纷纷以“保留人事关系”等方式,给想“下海”创业的机关干部系上了“安全带”。 今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发布了经过重新修改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深圳市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符合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5种情形将被辞退,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但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得到一笔辞退费: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自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直至满1年。 然而,即便在这种高额补偿之下,公务员的“变动还是不多”。 除了这种由于机构精简带来的公务员退出难题之外,正常的退出也因为“机制不完善”而变得“不正常”。 “现在令组织部门头疼的是,一些领导干部退下来后不能回归社会,尤其是任届制选举和任命的领导干部。”刘俊生说,2006年中共中央发布文件规定,连续任两届一定要交流到其他地方,连续任三届如果不能提升就必须要退下来免职,“比如说,一个人40岁当局长,到了55岁,他就必须从职务上退下来。而现在地方上一些科级干部干到45岁或50岁就退了下来,但仍然可以在原单位享受他那个级别的待遇。” “这些人本来应该回归社会自食其力,或者等达到一定年龄和工作年限后,由国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偿,但这方面的相关退出机制基本上没有。”刘俊生认为,这是此次退出机制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而对于常任制公务员的辞退,公务员法中已经规定了五种情形: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然而,现实情况是,“五种情形”的执行效果都不理想。专家分析认为,症结在于“传统人事制度的惯性”。说得通俗点,就是一些领导不愿意“得罪人”,轻易不肯辞退公务员。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陈晓英
编辑:
尉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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