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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从文化进步到制度进步

  最近一段时间,频发的公共事故在中国引发了一场“问责风暴”。山西临汾溃坝事件、河北三鹿“毒奶粉”案、河南登封矿难、深圳歌舞厅火灾等事件中,包括引咎辞职的原山西省长孟学农、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正部级官员)在内,共有十数名官员丢了“乌纱帽”。毋庸讳言,国家对于官员大举问责,主要是为了向民意有所交代,以稳定民心,但也反映出一种新型“官民关系”正在建立的过程中。

  在以往上千年的帝王专制社会中,官民关系可以归结为“官本位”三个字。这种一边倒的官民关系所培养起来的是“民不与官斗”“破家县令”“当官要为民做主”等官员占尽优势、小民受尽宰制的一边倒的政治文化。在这样的文化谱系中,即使有官员行为不检而激起“民变”,也必须要先严厉惩处闹事的民众。即使是对相关官员进行处置,也必须要交代清楚: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是因为皇帝和上级官员的英明,而不是因为民众的反抗和舆论压力。事实上,相比官员贪污犯罪来说,来自底层的反抗、愤怒、自由言论是更加不能被容忍的。

  上世纪50年代以来,官民关系则被改称为“干群关系”,周恩来总理和许多干部的胸前都爱挂一个小牌牌,上面写着五个字:“为人民服务”。这也意味着中国有了一种新型官民关系,以及由此衍生的政治文化。50年代对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的严厉处置,都是首先以对党负责的名义来进行的。直到如今,主流的官方话语仍然是以这种“干部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文化来定位官民关系的。

  而在当下,人们更瞩意的官民关系是建立在公民社会的政治文化之上的,不但与古代社会的“官本位”有本质的区别,与50年代的“干群关系”也有所区别。在这种政治文化中,“为人民服务”也是对官员(干部)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仅仅是党的意识形态决定的,也是公民社会本身的伦理;不但需要干部在主观上进行世界观的改造,更需要公民社会用自身的力量约束他这样做。我们国家今天的问责官员与以往处置官员做法的本质不同在于:对官员的处置不再出于人主的英明或者意识形态的规范,而更多地来自于对人民意见的直接回应。

  应该说,“官本位”的观念已是承袭千年的传统,对中国人影响至深;执政党意识形态主导的干群关系也仍是我们当今社会的主流话语。而“问责”则发端于2003年非典期间、却在短短五年时间内就已成为中国政治生活常规举措。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人政治观念进步速度之快,确实令人惊讶。

  当然,这种官民关系还只停留在领导干部和人民的观念中,而没有制度化,就像问责本身也从来没有制度化过一样。这就留下了太多不确定的东西。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如何才能得到提高?问责的标准是什么?免了领导就能避免公共事故吗?行政问责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等等。但更重要的是,如果仅有政治文化而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则问责官员也无法回答诸如“民意的满意和不满意程度如何测量?”“要多大的官员下台才能消除人民的愤怒?”等技术性问题。

  也就是说,在有文化无制度的情况下,民意和官意间的互动仍处在彼此试探的阶段,而未能形成真正良性的、常规性的互动。其结果就是,官对民、民对官,大家基本靠“猜”。这种状况看上去微妙,发展下去却很危险。如果猜得靠谱还好说,像这次三鹿奶粉事件,质检总局局长下台无疑可平息一些公众的愤怒。但万一猜错了呢?比如瓮安的群体性事件,当地官员不就错误地估计了形势吗?在官民信息不通达的情况下,究竟是猜对的时候多,还是猜错的时候多,不言而喻。

  所以,“问责”固可平一时之民愤,但要形成真正的良性的官民互动,就不能只寄希望于这种政治观念上的转型,还必须立足于长远的制度建设。为达此目的,有三方面的工作是必须要做的:首先,失职问责应成为中国政坛的常态,并以此为目标建立一种权责对等的衡量和规制体系,否则这官也做得太舒服了;二是解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即由人民及选举这些官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建立“自下而上”的压力机制,促使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落到实处。三是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相关事故的前因后果、责任人的认定过程、身份、处分情况进行及时充分的报道。如此,既可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之效果,也可使民意的压力被规范在一个具体的事件中,防止有人利用民意而借题发挥。

  总之,民意与官意间的恶性互动,已经扰攘了中国社会上千年的时间。“出了事百姓丢命,问了责官员丢官”的双输局面,使官民双方都付出了惨重代价,并让这个民族不时历经灾祸。可喜的是,如今我们已经通过“问责制”历史性地迈出了第一步,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公民社会的政治文化之萌芽,下一步应将这种改变凝固为制度上的进步,形成官意与民意的真正对接,使得官员也好、百姓也好,都不再成为制度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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