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去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千呼万唤的实施细则———《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有关专家表示,《实施办法》一大亮点是明确:带薪年假不能只发“基本工资”!
休假工资等同上班工资
去年12月,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带薪”是指基本工资还是收入、计件工资?条例并不明确,很多员工还是不敢休年假。
最新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如何“带薪”上作了明确: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就此,知名劳动法专家、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步林分析,虽然实施办法并未说明工资收入是指“基本工资”还是按办法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全部收入”,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上,“工资收入”采用的是国家统计局的“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即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亦即,今后带薪年假不能只发“基本工资”,而应按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含加班费)来算,从而解决了部分职工不敢休、不愿休的问题。
不让休假计发三倍工资
实施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原有较高福利不得克扣
享受带薪年假,会不会冲掉了探亲假?办法明确,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同时,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办法还明确,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度内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出现这四种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克扣”原有的福利,办法还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