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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草根民主”推动乡村治理

  在选举期间,乘车数百公里赶回村里“行权”的打工村民屡见不鲜。村民自治越来越不是个“摆设”,成为中国新的乡村治理结构的重要推手

  1987年夏,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课堂上,一位学者讲道:“千万不要鄙视农民,农民的民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比你们大学生还要高得多!”

  这个结论顿时让课堂哗然,它几乎受到所有在座者的质疑。自然,在我们这个以农民为主体的国度里,“农民愚昧无知”几乎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如果谁持有异议,就好像不懂得某种社会常识一样。在这种氛围中,所谓“农民缺乏自治能力”的结论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推行和各地富有创意的实践,彻底改变了包括本刊记者在内的许多人的偏见。

  在农村基层调研时,在许多村民的炕头上、田沟里、井沿边,他们诚恳地告诉记者,在农村改革中,农民最渴望“两票”:口袋里钞票要多起来,手中的选票要起作用!尤其是30年农村改革使村级资产得到很大积累后,村民们越来越渴望选出他们信得过的“当家人”。

  在选举期间,乘车数百公里赶回村里“行权”的打工村民屡见不鲜。村民自治越来越不是个“摆设”,其正在推动中国形成新的乡村治理结构。

  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自下而上进行的制度创新的话,那么村民自治则是自上而下进行的一种大胆的民主实践。

  一部在农村反响巨大的法律

  1987年11月24日,是一个值得中国农民永远铭记的日子。这一天,中国农民的第一部基层自治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通过,当时的国家主席李先念颁令该法于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在这部法律通过之际,当时主持制定该法的彭真委员长就极富远见地指出:8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

  也许,人们并不像彭真那样一开始就意识到这部法律的政治含义。在安徽农村采访时但许多县乡干部告诉记者,在农村,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像这部法律那样引起如此巨大而广泛的社会反响。虽然,围绕这部法律曾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城镇居民对村民自治能力不信任,而村民们自己则充满渴望与信心;县乡干部害怕村民选举“搞不好会添乱”,而记者访问的村民则相信,他们有能力解决可能出现的难题。而20年的自治实践、在农村改革中日渐提升的村民综合素质,正在逐一打消社会上疑虑的目光!

  越过种种争论,农民群众的实践正在和法律的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伴随着法律的有效贯彻而发生着一场深刻的变革。

  本刊记者在安徽颍上县古城乡田间,问几个正在耕作的村民。

  “大家对选举看得重吗?”

  “咋不看重呢?选出有本事的人,把村里搞得红红火水,大家都得益。选不好,会出败家子。大家把选票瞅得越来越重,争得厉害。”

  问到村民们希望从村级民主中得到什么。村民们七嘴八舌地热烈讨论,内容可归纳为四点:一是选举出有德性、有能力的村干部;二是建立村民们平等参与、“一碗水端得平”的村务决策程序;三是健全全村可以监督的财务制度,财目上墙、笔笔清楚,杜绝各种漏洞;四是建立村民们人人平等、互相帮助、自我约束的村庄管理制度。

  尽管1982年修订的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已经规定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村组织,但村民自治实践的滥觞,还是由《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才正式开端。1988年,试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当年,全国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93个县进行贯彻此法的试点工作。

  1989年9月初,辽宁省政府在铁岭市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那里开展民主竞争、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的经验。当时的铁岭市委书记“亲自操刀”,制订细则、组织实施。各县都组成了精干的班子协助村民,在辽宁开创了村主任竞选的成套经验。与此同时,地处北部边陲的黑龙江省青冈县,更是在全县233个村子全部实行了民主竞选村委会干部,农民因第一次有了“票权”而雀跃。

  一组组生动的镜头,让那些质疑农民自治能力的人不得不刮目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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