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意识、理论武器与可行对策等形成了我国渐进改革走向成功的内在逻辑
我国改革开放已走过了30年的历程。在这30年里,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所取得的成就被看成是一种“中国奇迹”。“中国奇迹”取决于“中国经验”,其中一个最基本的经验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我认为,把“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作为一条中国经验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它遵从了人们认知与行动的普遍规律,即在面对未来不确定条件下,风险最低的改革安排往往是基于有限认知与信息的一种最优选择。改革开放方案不是、也不可能是事先设计好的。就像美国哈佛经济学教授帕金斯在1988年指出的那样,“中国领导人在开始改革经济结构时心中有一个设计好的蓝图是不可能的”。按照这种认知的规律性进行改革,就可能成功;没有这样做,就陷入困境。20世纪90年代以来俄国“休克疗法”的不成功印证了后面这一点。无疑,这成为人们理解中国改革的一种共识。二是它在走一步看一步的推进中,能够做到“摸得着石头过得了河”,这是取得渐进式改革成功的关键。之所以如此,这是在渐进改革中的三个认知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是发展遇到什么关键性难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问题意识;二是熟悉与把握基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与制度变革的历史与现实经验提炼出来的各种理论武器;三是结合具体条件对国际经验与经济理论进行改进性应用的可行对策。而这个决定着渐进改革走向成功的认知过程并没有被人们所认识。这里不妨举几个例子来看一下30年来的改革实践与经济理论思潮的引入、碰撞与被接纳及对改革推进的影响。
沿着市场化取向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
1970年代末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进经济改革,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就是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面对这个问题,学者与领导者的基本反应是,在历史发展中哪些国家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他们是怎么处理的?有些什么样的经验教训?回顾原苏联和东欧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变革就会发现,这个问题并不是中国经济改革所特有的。自1917年列宁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之日起,这就成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始终争论不休的一条理论与政策主线。1950年代以来,当时的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等国家因传统的计划体制抑制了生产者发展动机而开始了试图扩大市场范围的改革尝试,1960年代之后,这种尝试蔓延到了东欧的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原苏联也进行了放松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在这些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理论基础主要是市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其代表人物有波兰学者兰格、匈牙利学者科尔内和捷克的学者锡克等人。为了少走弯路,中国当时的学者与领导者的视野都集中在了借鉴这些东欧国家的改革经验与理论上,鉴于当时的管理体制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还不可能成为我国借鉴的样板,基于这种市场运行的经济理论也就不可能成为一种主要的理论工具。
到了1980年代中期,当中国经济改革从农村转移到了城市国有企业时,价格体制转轨与放权让利所带来的收入增长都推进了中国价格总水平的上涨,如何调控经济总量变化?这就面临着选择,要么退回到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去,要么引入市场经济国家的间接调控机制。而要引入间接调控机制就要以界定计划与市场关系为前提。当时的经济理论争论的结果表明,这不是一个划分哪些商品由市场控制,哪些商品由计划控制的边界问题,而把两者都看成是覆盖全社会的。这种理解把党的十二大报告中确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是一个有商品的计划体制”调整为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说法。自此以后,我国沿着市场化取向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比原苏联和东欧等国家走得更远。当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地提出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这种市场化的经济改革无论从微观机制再造和宏观体制等方面都已远远地走在了东欧等国家前面,市场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也难以再提供更多的理论参考,传统的计划经济理论本身因受到了理论工具与实证方法的局限就缺少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许多相关现象的联系分析,而以分析市场运行为主的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主流经济理论的新古典经济学的概念、分析范式以及理论体系开始有系统地被引进、吸收并应用于中国经济的现实分析之中。在这种理论需求引导下,以萨缪尔逊编著的新古典经济学在许多大学经济学课程中的讲授分量也开始大大地增加了。
产权变革:作为市场主体的再造
我国放权让利的改革是不同领域推行的承包制开始的,从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城市国有企业中的厂长经理承包制,再到地方财政包干制等,这种制度的推行对于调动生产者与地方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是有重要作用的,但同时也产生了负作用。比如,承包期限与承包者行为短期化问题等,这表明了靠承包制并不能产生出能在市场上有效转让和定价的经济主体。虽然承包制的不足在1980年代中后期已经暴露了出来,但由于价格改革与治理通胀成为当时发展与改革的主要矛盾,所以,推进微观经济主体的产权改革就放慢了下来。直到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特别是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后,作为市场主体的再造又重新提到了日程上来。建立微观经济主体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推进国有企业从承包制向股份制转变的产权改革,二是在体制外积极培育以民营与外资等经济主体发展。而在这种时期,新制度经济学思潮在国外经济理论界开始兴盛起来,比如,1991年和1993年两年的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分别是科斯和诺思等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而新制度经济学主要是围绕着建立有保护的私有产权制度和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来促进交易扩展的这条主线而展开的。科斯提出了用合同安排解决无效率问题的几个前提条件,首先需要界定所有权;其次要有一个制度结构,诸如司法、警察或土地登记机构等;第三要借助于第三方履行和强制实施等。诺思则把一个有保护的清晰的产权结构看成是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关键。当这种理论思潮被介绍到国内后,迅速地成为人们更深层次地分析国内经济主体生成、发展与治理等问题的主要理论工具,诸如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交易费用理论等。当然,当这种新制度经济学应用于中国改革实践时,也遇到了挑战,即转轨时期的经济快速增长是在经济主体产权并不具有十分清晰的体制取得的,比如说,作为一支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并不是一个产权清晰的经济实体,但是,每年却以30%的速度增长,并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最有活力的一种经济成分而持续了十几年的时间。到了1990年代初期,乡镇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一度占到了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5%。面对这种实践的挑战,连诺思自己也承认了基于西方世界所概括出来的“标准处方”不一定适用于中国经济的变革过程。他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指出,“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中国发展出一种信念结构:这种信念结构无需借助任何西方的标准处方就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虽然产权不清晰,但是激励结构的相应变革也能推动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经验并不能改变产权需要明晰的变革方向,事实上,建立一个清晰界定与有效保护的产权制度始终是经济改革的一条主线,这个制度不能得以最终确立,应该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不能算是结束。因为建立一个具有明晰产权的可实施的保护制度,作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已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常识。进入21世纪以来,通过增强产权功能的完整性、诸如将越来越多的资源纳入产权界定的范围,并赋予所有者自由转让与定价等方面权利的改革始终就没有停止过,比如,2002年讨论的农地产权改革问题、历尽了13年的“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中国《物权法》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将农村土地承包权从30年延长至70年、并赋予农民对土地具有转让、出租、入股与抵押等方面权利的决定等,这一系列的变革都是以产权制度变革为核心的,也表明了我国的经济改革一直在朝着构建一个明晰界定与保护产权的制度方向上向前推进。一些学者也认为,发展中国家之所以不发展,并不是财富与资本积累不足,而是产权不明确。进而导致了资产无法变成可流动的资本。虽然每一项产权改革都存在争论与分歧,但是我国改革并没有在阶段性的经验上停下来,这不仅因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遇到了许多难题,诸如土地问题、农民地权问题、房地产问题、国有企业垄断性租金收入问题等,而且产权不明晰、产权改革不到位就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中国改革的阶段性经验并不意味着新制度经济学所解释的一些发展理论在方向上就不适用于中国经济。只是在具体应用过程中要与具体条件相结合,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治理地方政府行为的制度安排不断地完善
中国经济的转轨离不开对各级政府的经济行为分析,这不仅是因为在民营经济主体逐步构建与培育中,地方政府掌握着配置一些重要资源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这种配置资源的权力是如何使用的,是否能够围绕着市场化改革设定的政府职能转变目标而展开呢?吴敬琏教授认为,在金融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各级地方政府对信贷发放结构实际上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在土地产权不明确条件下,地方政府可以自由确定对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而不是根据市场定价等。显然,对各级地方政府配置资源的行为分析可以看出经济理论思潮的变化以及对制度安排的影响。比如,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政府被看成是代表全社会人民实现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管理组织。在这种认识下,各级政府都作为全社会福利的代表并不应该考虑本身的利益,而应从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利益出发。按照这种理论,政府权力不需要监督,因为自律性监督是比外部监督更有效、成本更低的方式。只有当政府行为不能完全自律时,通过各种外部方式的监督制度才有必要。所以,假设自律行为的政府掌握的资源越多,权力越大,就越有可能朝着增进全社会福利的方向配置。显然,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理想化行为假设。虽然从道德理想角度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官员要有这种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信念,但是,制度不能建立在这种行为假设基础上。20世纪80年代之后,行政性分权成为地方政府追求部门利益的最大激励,如“交足了上级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种激励被看成是90年代之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来源。诸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等就是在这个时期的一种口号,90年代初期流行的“地方公司主义”观点以及随后形成的基于财政性分权的“中国式联邦制”模式也都是对这种现象的理论概括。当然,有了这种激励,也就有了全社会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可能不一致。如何在本地区福利最大化的基础上不仅不损害全社会福利,而且能够增进全社会福利呢?这就需要上级部门对各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与治理,诸如减少各地区的瞒报自留行为、制止地方政府强制性限制其它地区产品流入本地的保护行为等。到了1990年代后期,当许多地方政府将大量的土地与资金等经济资源配置到本地区的“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上,而不是把这些可支配的资源用于本地区老百姓最急需的领域,诸如医疗保障、教育发展等方面时,再用分权激励理论解释这种行为已经远远不够了,这意味着地方利益与地方政府官员利益之间的不一致。对这种不一致的划分主要来自奥尔森提出的“利益集团”理论。在此基础上,哈佛大学的施莱佛教授将政府官员最大化本集团收益的做法概括为“掠夺之手”,21世纪初期,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阿西莫格鲁等人又将这种利用权力最大化集团利益,而不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做法概括为社会冲突理论。这是一种国际上在1990年代后期兴起的新政治经济学理论思潮,一些学者用这种新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工具解剖了我国地方政府官员利益与地方利益不一致的内在机理。这种研究结果把对地方政府治理的理解与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即仅仅停留在上级部门安排的检查与监督制度上还是远远不够的,基于公众的自下而上的多渠道、包括舆论的公开监督会更加有效。可见,人们借助于经济理论对我国地方政府的行为假设的研究是不断地靠近现实的。随着人们对政府行为的认识与理解的不断深化,治理地方政府行为的制度安排也不断地完善起来。
“中国经验”具有世界性意义
概括地说,问题意识、理论武器与可行对策等形成了我国渐进改革走向成功的内在逻辑。从这个认知与行动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引申出以下三点看法,一是我国渐进式改革成功是在吸收全社会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智慧基础上向前推进的。各种经济理论思潮都是在顺应了某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生的,只有碰撞交流,兼收并蓄,而不一味排斥,才能更好地在吸收人类社会进步中凝结的文明与智慧中推进自己的发展。二是我国30年来的渐进改革实验作为一个尚未见底的巨大宝藏为经济理论发展提供了值得深入挖掘与开发的巨大空间。跳出就事论事的局限,放到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参照系下进行观察,用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不断推进与创新的经济理论工具加以开发与挖掘,这就可能会使“中国经验”具有世界性意义。三是开发与挖掘“中国经验”并不能形成一个不同于基本经济学原理的中国经济学。“中国经验”是经济学解释人类经济行为规律中的一部分,观察与研究“中国经验”的特殊性不过是对经济学理论的一种丰富与补充,而不是替代。
(王珺/中山大学经济学教授、广东经济学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