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期待落实细则
“提低”呼声高,代表委员建议制度设计向低收入群体倾斜
从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再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有效解决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收入分配改革正稳步推进。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两会期间透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原则已定,正在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细化方案。
不少代表委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次收入分配改革的意见重在指导性、原则性,还需要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才能取得预期的改革成效。而在推进“提低、扩中、限高”次序上,优先“提低”在代表委员中呼声最高。
落实
改革方案进入细化阶段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报告还明确提出首个“收入倍增”计划,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2月3日,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被外界解读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这份文件列出收入分配改革的四大目标,并围绕目标的实现提出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改革措施及相关的制度保障。同时,与城镇化战略遥相呼应,对于分配过程中处于弱势的农民群体给予更多关注,提出建立农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确保制度建设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有效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3月7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四川团开放日会后采访中透露,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原则性规定和要求,细化方案。他说:“凡是《意见》里涉及到的,我们都会去推行、去实施。”
专家分析,收入分配改革终于起步并不断提速,源于对解决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问题的决心。
需要正视的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尤其是近十年来,受益于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普通民众的工资收入有了较为明显提高,但收入差距拉大抵消了工资增长所带来的幸福感。2003年以来,我国基尼系数一直在0.4以上,这也客观反映出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
人社部去年发布的《中国薪酬发展报告》指出,我国企业工资分配的结构性问题突出,部分国有企业主导的行业收入和福利水平过高,企业高管收入水平与职工乃至普通民众差距过大。同时,部分行业工资水平过高,拉大了社会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国家统计局去年5月公布的2011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显示,非私营单位金融业的平均工资最高,达9万元以上,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年收入只有2万元,两者相差4倍多。
改善
收入分配将随要素价格变化
尽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经破题,但制定和执行改革的总体方案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
多位代表委员谈到,收入分配改革不能超越我国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所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不全面、不平衡的小康,发展生产力做大“蛋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仍是当前的主要任务。因此,收入分配改革一定要注重发展阶段,创造条件促进国民收入与居民收入均衡增长,在收入均衡增长中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如何在“提低、扩中、限高”的总框架下落实收入分配改革,实现收入倍增的目标?中国人民大学产业政策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光远认为,“国民收入倍增”的真正内涵是“人均增长”。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要有含金量,要真正实现,需要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分配结构的大调整。这种调整本身的完成,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结束,进入现代社会的产业基础、社会基础和分配基础已经完成。
而收入的增长显然不能仅仅理解为“涨工资”。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收入分配改革和收入倍增计划不是简单的涨工资,如果政府用行政手段来提高工资,最容易改变的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涨工资;而真正靠市场调节的部分,如大量的私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则难以带动。而且,如果用行政手段全面涨工资,取代市场调节,很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影响就业。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是按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决定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收入分配,就形成了初次分配格局。而造成目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过低的原因之一,是劳动力比较多、劳动力价格相对廉价。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教授林毅夫认为,只有随着中国竞争力的提高和资本的快速积累,国家的要素禀赋结构才会不断改变:从劳动力较多、资本较少,逐渐变为资本较多、劳动力较少。劳动力要素的稀缺程度反映在价格上,就是工资不断上升,也就意味着穷人拥有的资产不断升值,而富人拥有的资产不断贬值,在此过程中收入分配状况不断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