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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交锋:“人肉搜索”是否应刑法伺候?
2008年09月11日 13:43:2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焦点三:纳入刑法难点在哪儿? 难以适用所有公民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条款,将严惩国家机关、电信、交通、教育、医疗、金融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此一来,有人认为以人肉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同样不能忽视,且大有扩大蔓延之势。“我觉得挺恐怖的,万一哪天不小心得罪人了,是不是也会被人肉?”很多网友对此担心。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这表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的危害。 “但是要真正用刑法来约束却比较难,”王海桥认为,虽然从法理来说,刑法可以对“人肉搜索”作出规范,但目前来看必要性是个问题。因为刑法是对所有人的保护,但“人肉搜索”虽然涉及面越来越广,毕竟还没有到达所有公民。 取证困难 用刑法规范“人肉搜索”的另一个操作难点在于取证。 王海桥表示,“人肉搜索”主要发生在网上,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且很多人都注册不同ID,混匿于多个论坛,取证非常困难且成本高。因为目前诽谤罪、侮辱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即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会主动参与,而是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提起诉讼。如果将“人肉搜索”侵犯隐私也规定为这种案件,举证就成为难点。 因此,他建议更为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加强网络行业管理,比如在网络管理条例里对“人肉搜索”行为做明确限制等。 个人信息隐私权无界定 有人认为,法律责任并不等于刑事责任,完整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现实中,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另外,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对将之纳入刑法的理由是,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有诽谤罪;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的,有侮辱罪;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需要刑法再来单独规范。 王海桥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和方式有所不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有轻重程度差异,这就要求国家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也有所区别,当“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时,就应该有刑法来规范。 但是问题随之而来,什么样的后果算严重?这个标准该如何界定? 周庆山也认为,通过刑法制裁,主要是视造成的后果、主观恶意情况等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在刑法中只有情节严重才可刑事处罚,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需要有具体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因此这也是刑法执行上的一个难点。 他表示,目前在缺乏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通过刑法制裁人肉搜索还比较困难。一般来说,只有明确的侵权和违法行为才可以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并据此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我国现在对于个人信息隐私权没有明确的界定的前提下,是很难确定违法性质和危害的后果与责任。 “在规范网站方面,主要是网络经营者要尽到审查义务。”周庆山说,当然,主要责任是发帖人,但是如果网站明知是谣言或者属于敏感信息,还随意泄露或提供个人隐私的发布服务,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互联网要加强自律,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和网络秩序,增强网络的社会责任,时机成熟时网民也可组建网络NGO进行自我维护;同时,应尽快出台个人隐私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基本的法理原则。”周庆山说,“另外,网民在填写个人信息和发表言论时也应该谨慎,有一定自我保护意识。”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尉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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