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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巨贪很傻很天真:“给我留二三十万就行了”
2008年09月12日 12:27:2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涉贿418万,合肥市二建四处原主任董国成昨受审 ●法庭上很傻很天真:“给我留二三十万就行了” “组织找我谈话时,我主动交出了自己的家产。只要给我和老伴留二三十万就行了,把我剩余的家产拿去做社会福利事业。”昨日上午,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四工程处(下称二建四处)原主任董国成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受审时,道出了自己的“心声”。公诉机关指控,担任二建四处主任期间,董国成通过转包工程、拿干股分红等积累了418万元不法财富。 发迹经历 现年55岁的董国成高中文化,浙江宁波人,1978年通过招工形式成了二建四处一名装卸工。1998年,董国成开始担任二建四处主任。 手段一:转让项目敛财77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董国成陆续将二建四处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给沈某个人承建,并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为感谢董国成的帮助,沈某2001年花了36.7万元为董国成购买了一套住房。沈某还4次送给董国成本人及其爱人20万元现金。另一名偶姓项目经理也先后5次送给董国成好处费20.5万元。 手段二:干股分红敛财145万元 2002年2月,二建四处与长丰土山沙石站负责人陈某共同投资500万元,成立了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某让董国成持干股并分红。2005年3月后,二建四处将天成公司交给陈某个人承包,陈某承诺每年送给董国成50万元好处费。截至案发,董国成收受干股红利145万元。此外,董国成还4次接受“好处费”130万元。 手段三:赖账不还敛财23万元 2002年12月,董国成购买商品房时向陈某借20万,截至案发时,这20万元一直未还。陈某告诉办案人员,他曾多次向董国成索要,却被董国成告之“你还欠我很多呢!”不得已,他只得放弃了这2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董国成还“欠”偶某3万元。 手段四:出国游敛财4万及一块劳力士 出国游,接受别人赠送的礼物和礼金也成了董国成的敛财手段。2004年,董国成去西欧考察,同在一个组团的陈某在机场送他2万元现金。旅游期间,董国成在瑞士看中了一款价值6000多欧元的劳力士手表,陈某立即让公司有关人员从国内汇了15万现金到导游账户,购买了两块劳力士,其中一块送给了董国成。 2005年上半年,董国成前往新马泰考察、旅游时,同在一团的陈某又在机场送了他2万元现金。 法庭激辩 记者了解到,董国成刚被有关部门查办时,曾一度“天真”地认为自己“没多大事情”,顶多会被纪律处分。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辩护律师:“企业功臣”应轻罚 “我是工人,档案一直在二建四处……”法庭上,董国成一直用“工人身份”作为自己的“挡箭牌”,他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董国成只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 董国成的辩护律师认为,董国成对公司的发展有重大贡献:1998年,二建四处已经数月没有发工资,公司濒临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二建公司党委出面要求董国成担任领导。在董国成和二建四处所有员工的努力下,如今的二建四处已经具有30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职工工资也由当初的发不出来到现在每月能拿到二三千甚至三四千元。辩护律师认为,董国成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辩护律师还提交了二建公司要求减轻对董国成处罚的证据。 公诉方:“功过相抵”不适用 “被告人董国成,你是受二建公司党委提拔当领导的,二建公司的领导让你干领导,是希望你带领公司员工创造佳绩,为社会和公司多做贡献,不是让你干非法的事情。虽然董国成对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功不能抵过,犯罪了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以董国成具有重大贡献为由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公诉人作出上述答辩。 董国成:“我是工人不懂法” 案发后,根据董国成的交代,有关部门在浙江宁波董国成外甥女那里追回了价值300多万元的赃款、赃物。对此,董国成解释说:“我不是转移赃款。因为我老婆喜欢炒股,我怕她炒股,所以把钱交给外甥女保管。”实际上,董国成的外甥女并未“妥善保管上述款项”,而是购买了近300万元的基金。 55岁的董国成承认,自己多年来忙于公司的经营,没有时间好好去学习法律,不懂法。记者发现,董国成的确不懂法。当审判长向其宣布他有“回避权”时,董国成根本听不懂,审判长为此向他解释了两遍。董国成的律师也认为他不懂法,因为董国成把公司当成了自己的家,认为工程是自己承接的,转包给别人从中得点好处,是理所当然之事。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尉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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