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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通知: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007年07月17日 09:59:1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国税总局昨天下发通知规定,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将根据门票销售对象,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 对于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比赛时由北京奥组委在各比赛场馆开设的现场售票点销售的门票,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发票。此外,北京奥组委在直接销售特定客户门票(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赞助企业等以合同形式确定购买关系的单位)时,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邢飞
编辑:
董良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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