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受到查处,自己向廉政账户退出的钱算不算受贿?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后收受部分计不计入受贿数额?答案是肯定的,而此前,这些都曾是法庭争议的焦点。2007年7月19日,经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侦查和提起公诉,该县植保植检站原正、副站长何桂忠、张光旺分别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6年,分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10万元。据悉,这是在2007年7月8日“两高”司法解释颁布之后,江苏省的首次适用。
今年42岁的被告人何桂忠,1999年12月至案发前任海安县植保植检站站长,因涉嫌受贿罪于今年3月27日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桂忠于2000年下半年至2007年初,利用负责新农药的推广、应用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4次非法收受相关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所送的人民币计28.5万元。但其中一笔钱财成为法庭争议焦点,那就是: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桂忠在销售南京市一家化工厂的农药过程中,收受该厂销售人员沈某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及至2007年3月初,海安县工商局在查处这家化工厂涉嫌违规销售农药过程中,找来何桂忠协助调查;此后,何桂忠因惧怕事情败露,在无法退钱给对方的情况下,遂于2007年3月12日将3万元上交该县廉政账户。
那么,该笔已向廉政账户退出的钱,算不算受贿呢?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认定该笔3万元系被告人何桂忠受贿所得,从而被告人何桂忠合计受贿28.5万元。
今年62岁的被告人张光旺,1984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海安县植保植检站副站长,2005年10月退休,因涉嫌受贿罪于今年3月29日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光旺于1996年下半年至2005年11月,利用负责新农药的推广、应用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6次非法收受相关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所送的人民币计20.2万元。但其中一笔钱财也成为法庭争议焦点,那就是:被告人张光旺为给江苏省大丰市一家公司销售农药,先后于2004年、2005年11月,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顾某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3万元。
被告人张光旺离职前曾收受请托人的6万元,那么,其离职后所收受的3万元计不计入受贿数额?法庭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认定该笔3万元应计入被告人张光旺受贿所得,从而被告人张光旺合计受贿2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