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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理“洋贿赂”亦不容缓

  最为严重的是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商业贿赂直接打压了国内产品的自主创新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跨国公司到中国发展,中国成为很多公司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这些跨国公司给我们带来了发展资金、科学技术、管理经验,但也有一些公司凭借五花八门、不断翻新的行贿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卷入了商业贿赂的漩涡,俗称“洋贿赂”。

  “洋贿赂”花样多多

  2006年在德普行贿案中,全球著名的医疗诊断器材公司美国德普公司在天津的公司以现金回扣的方式向医院推销产品。2006年5月美国司法部认定,美国德普公司在中国天津的公司,从1991到2002年以现金回扣的方式向医院推销产品,给多家医院的医生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非法回扣高达162.3万美元。德普天津公司在美国的母公司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列为海外反腐败法执行程序的对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命令这家公司终止违法行为,并交出大约280万美元的不当得利。

  立邦漆,一个驰名世界的品牌,当它刚刚在长春市场站住脚,并准备大放光彩的时候,一封举报信寄到了长春市工商局。在长春油漆市场,工商管理人员发现,选用立邦漆的一些油漆工会得到额外的补助或者奖励。专家分析说,虽然油漆工不直接消费油漆,但由于他们有机会向业主建议使用什么品牌,所以成为商业贿赂的对象。

  从近年来发现的“洋贿赂”案件来看,“洋贿赂”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鼓励中国的年轻人去西方深造、将来更好地为国效劳为幌子,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出国提供条件。通常是跨国公司给国外的某个学校赞助,然后让这个学校给官员的子女发奖学金,弄到国外上学、定居。

  2.“腐败期权”,即官员在位时开绿灯,跨国公司方面一点好处都不给,等这个官员退休或下海后,再给他在公司弄个职位,给予高薪,或是以别的“合法”方式(如“咨询费”)等加以补偿。

  3.由跨国公司与贪官的亲属开的公司做生意,双方表面上是正常的生意往来,账面上也看不出什么来,然而钱财却源源不断地流入贪官的腰包。这样,存折银行卡也不用交到贪官手中,交给贪官信任的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就行了,或是把财物存入银行的保险库。

  4.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这些俱乐部都是有背景的人开的,他们有各种条件,能用各种方式结交和搞定官员。钱可以以会费或其他“干净”的方式给他们,他们再以各种“干净”的方式转给官员,并且督促他们把事办了。

  从“德普风波”,到“立邦回扣门”,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行贿行为,似乎已经成为了人们司空见惯的事情。因为商业贿赂所具有的隐蔽性,目前被发现和查处的这些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商业贿赂目前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已成为“潜规则”。但在现实中,跨国商业公司因其贿赂行为受到惩治的个案却极其罕有。这让我们不禁要问,是不是外企就有法外特权?如果让行贿外企有法外特权,这无疑是荒唐的。

  不能小看“洋贿赂”带来的危害

  “洋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这些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危害,不仅仅体现在对金融等服务行业的形象、信用的负面影响,我们更要注意到,最为严重的是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商业贿赂直接打压了国内产品的自主创新。因此,受“洋贿赂”损害最严重的应该是竞争对手、消费者还有政府的利益。

  在中国,跨国公司的竞争对手主要就是中国的民族企业。民族企业同跨国公司竞争,本来不占优势,这样跨国公司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对民族企业的发展形成很大的打压,民族企业往往即使在产品有竞争力的情况下,也被挤出市场。民族企业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因此受到削弱,消费者埋单主要就是消费者要承担商业贿赂所增加的成本,政府则要承受商业贿赂所造成的市场秩序破坏,以及所导致的腐败风险。

  同时“洋贿赂”对创新型经济的秩序是一个极大的破坏,只有贿赂东西才能卖出去,创新不创新无所谓。中国要向创造大国发展,必须走创新经济的道路,企业就必须创新,必须有品牌,必须有科技。它阻碍了中国从一个制造经济向创造经济的转型和发展。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如果任其泛滥,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阻碍中国的自主创新。

  把治理“洋贿赂”和治理“本土腐败”结合起来

  其实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公司,只要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搞不正当竞争,就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进行制裁。正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说的,预防和根除腐败,是各国的责任,而且各国应当相互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让中外企业在清廉的环境下公平竞争、共同发展。除了因为一些外交政策及贸易合作等多重因素外,我们还要看到我们国家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确实还存在不足。

  我国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虽然并非一片空白,但总体上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专门法律。我国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贿赂犯罪的很多条款都适用于商业贿赂。但是,我国法律在商业贿赂概念、要件的界定等方面,局限性比较大;惩罚程度偏轻;更缺乏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法律制度安排。

  有鉴于我国现行反商业贿赂法律分散、存在严重不足的现状,以及国际反商业贿赂立法的趋势,借鉴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另行制定单行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应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各国建立反腐的合作平台;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等。

  此外,应该把治理洋腐败和治理“本土腐败”结合起来。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一些行业和部门不是想办法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只强调严打“洋腐败”,这暴露出一些人在反商业贿赂上的束手无策。如果真想遏制跨国公司的行贿之风,把矛头指向跨国公司之前,更应指向“本土腐败”,即一些公职人员的权力寻租。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商业贿赂之所以频频发生,不在“有人敢行贿”,而在“有人敢受贿”,受贿者是商业贿赂屡禁不绝的“驱动主体”。一些公职人员掌握公权力,又缺乏有效约束,权力有租可寻,致使资源靠权力而非市场配置,商业贿赂也就成为恶习了,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同时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立法、执法、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宣传教育各个方面全面推进。一定要使商业贿赂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让它得不偿失,也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贿赂泛滥的问题。除了制度的约束以外,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讲究职业道德的良好环境也是重要的预防方法。而违反商业操守行为的代价是巨大的。商业道德看起来可能是一个无形的概念,但其缺失最终会造成有形的、实实在在的损失。因此,这个道德环境的建立需要公司拥有一个书面的道德标准和商业行为准则。

  重视对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的治理,是为了更好地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建立更加公平的投资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国治理商业贿赂不仅符合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也是中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积极行动。

  (作者梅传强张 异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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