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山西省古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闫全维受贿案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闫全维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9日,古交市梭峪乡人民政府批准会立村第二煤矿进行公开拍卖。会立村村委决定由本村村民参加竞拍。时任古交市安监局局长的被告人闫全维得知此消息后,便找到古交市裕龙焦化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林则,就拍卖该矿中的竞拍价和出资等事宜进行了商谈。被告人闫全维承诺其负责竞买会立二矿的承包经营权和办理该矿复产所需一切手续,闫林则承诺负责筹集竞拍所需的资金及以后的生产经营。随后,被告人闫全维以自己要购买会立二矿为由,分别告知另外两名参加竞拍者闫巨才、徐国昌,让他们退出竞拍。
2003年11月9日,被告人闫全维安排会立村村民杨保明(闫全维的外甥)以自己的名义竞拍了会立第二煤矿,并以竞拍资金3030万元买下该矿的经营权。之后由闫林则如数将竞拍款以杨保明的名义缴清。由于该会立二矿的生产许可证已有两年未进行年检,矿内井下积水很深,不符合复产要求,但闫全维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所属部门的相关人员对会立二矿予以关照,使古交市安监局有关人员于2003年12月底以前,为该矿违规办理了井下整顿、复产验收、恢复生产的有关手续,致会立二矿恢复生产、正常经营的所需手续全部合法化。该矿由闫林则一直经营。
2004年6月、7月之间,被告人闫全维的儿子闫旭刚在澳门因赌博欠债后,闫全维让闫林则为闫旭刚偿还赌债人民币214万元;2004年12月,闫全维又让闫林则为闫旭刚偿还赌债人民币105万元;2005年12月,被告人闫全维向闫林则索要了三部汽车,分别是价值30万元的本田吉普车一台,价值45万元的奥迪A6轿车一台,价值25万元的广州本田轿车一台;2006年1月6日,闫全维又向闫林则索要人民币150万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569万元。
2004年3月19日,闫旭刚在澳门赌博欠债后,闫旭刚和闫利峰(闫林则之子)通电话,由闫利峰为闫旭刚偿还赌债人民币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全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