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敲诈县委副书记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松奇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松奇系嵩县一企业下岗职工。2007年3月24日、26日,被告人朱松奇先后在伊川、洛阳等地用磁卡电话给原嵩县县委副书记张某某打电话,以张某某收钱不给人办事,资金准备整理材料向其办公室散发等语言相威胁,索要现金7万元,让张某某给事先准备好的一个帐号上打钱。因被害人拒绝,朱松奇未能得逞。
2007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朱松奇在洛阳用磁卡电话给嵩县某某局领导黄某某打电话,声称要制造一起新闻,以要取掉黄一只胳膊或一条腿等恐吓语言相威胁,要求黄某某给其指定帐号上打钱,索要款额,经讨价还价,最后确定让给其帐号上打款5万元。第二天上午,被告人朱松奇在洛阳用磁卡电话又向黄某某索要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敲诈未逞。
嵩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松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辩解自己系自首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朱松奇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敲诈未逞,属未遂,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松奇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交待敲诈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掌握的属同种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松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陈世敏王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