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充实了行政法治的内容:厘定了国家的保护职责、对征收征用的法律条件限制及补偿安置、对物权的保护方式及法律责任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等方面。
“可以说,物权法以其独特的路径丰富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内容。”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海坤表示,“物权法事实上正从维护物权角度为依法行政确立了价值标准,即努力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与规范国家权力正确有效这两者之间形成良性的相互促进的态势。”
哪里有行政权的动作,哪里就有对行政权的规范。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专家湛中乐表示:“物权法的施行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课题。”
那么,面对新的课题,行政机关应如何应对?
“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和尊重财富的意识。”王利明说。
他举例说明,警察执行公务时,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和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谚语说,对于私人的茅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也不能随意实施征收、征用等行为。
“对于公民财产权的限制,除了要有法律依据,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王利明表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权的行使发生争议,应当配以司法的最终救济。
“物权观念的传播与普及,会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扎实的基础。”王利明乐观地表示。
一项重要的工作:配套法律法规对接物权法
“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它的有些规定有待于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贯彻落实,包括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国有财产管理、完善保护私有财产、完善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等。
这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物权法颁布后,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会出现停止执行的问题,而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将会陷入无法可依的状况。于今年8月底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解决了这一问题。
“由此可见,物权法的颁行对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立法整理作用。”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韩光明说。
而不久前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也是法规调整衔接物权法的重要举措。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
从今年2月底起,国务院部署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现在这项工作已进入“收官”阶段。
许多人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在清理工作开始2个月后补发了一个通知:“行政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被物权法有关规定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物权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此外,物权法的有些规定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化。
在今年7月初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通报: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万鄂湘要求各级法院注意物权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尤其是担保法的衔接问题。
同样是在这个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也指出,物权法相当多的条款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当前将特别注意研究不动产登记和征收征用等方面的问题,为依法审理好涉及物权法的行政案件总结积累经验。
……
人类的法治实践表明,一部法律的出台远比让这部法律为人们接受和自觉遵从要容易得多。从不知所以到耳熟能详,伴随物权法正式施行的,无疑还有一个更为宏大的工程,那就是学习它、熟悉它、掌握它,这将是更艰巨和更有意义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