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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买4套连号房独占公用走道《物权法》说"不"

  一业主买房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可以使用公用走道,但物业公司认为其占用了公用走道而不准其装修,为此他状告物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讨要公用走道专有使用权。昨(22日)悉,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首次适用《物权法》进行了判决:房产公司无权处分公用走道。

  2005年12月,业主魏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联合国际4层三、四、五、六号房,四间房子相对相连,为了方便整体利用,双方签订了约定:买房人能够使用此四间房子之间的走道。

  今年3月,魏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承诺承租方可以使用四套房屋间的公用走道。5月,魏某将装修申请送交某物业公司,该公司答复称发现装修设计对公用走道有使用不当之处,故不准予装修。而某房产公司对此未作妥善处理,致使原告因不能履行租赁合同而赔偿20万元。魏某遂状告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的“公用走道的专有使用权”源于其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产公司无权对公用走道作出处分,更无权将公用走道确认专有使用。双方签订的约定无效。魏某与其他业主共同对公用走道享有区分所有权,而不是享有专有使用权。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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