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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副院长黄松有:破解执行难获7大突破

  记者:人民法院的案件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的信息系统将如何纳入国家社会征信系统?

  黄松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其中,“合同履约”信息主要体现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民商事案件的信息,因此人民法院的案件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院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尽快将人民法院的信息工程———“天平工程”纳入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已先行建设。

  记者:这次民诉法修改决定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有哪些新的突破?

  黄松有:通过执行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应该说关于执行程序修改的十一个条文,都将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的影响。相比而言,在以下七个方面突破的力度非常之大:

  一是关于救济权利问题。修正案第十一条和十三条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赋予更多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当事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规定是一年,申请执行期限很短,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对当事人也不平等。这样使得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这次延长了执行期限,在决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是关于监督制约问题。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消极执行等问题,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修正案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这些都大大地强化了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将有利于改变目前执行人员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够有力,容易产生腐败等现象,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执行不力的问题。

  四是关于拘留问题。此次修改明确将拘留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协助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改变“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局面。

  五是关于罚款问题。现在将罚款数额的幅度提高到原规定的十倍,可以对某些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促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是关于财产查明问题。该规定明确确立了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即应当报告其当前的财产状况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进行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该规定既明确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也明确了报告财产的范围,同时还明确了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有利于改变“执行财产难查”的局面。

  七是执行威慑机制问题。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从而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多头并举、各部门联动、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合力解决执行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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