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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确立威慑机制破解判决执行难
2007年11月04日 12:05:5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威慑机制功效: 阻止侥幸心理 10月28日的民诉法修改决定,无疑给执行威慑机制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立法基础。 但由于对“两个问题还存在争议和不同看法,因此‘限制高消费’和‘融资’都没有写入立法。这不能不说是一点遗憾。”鲍圣庆说。 “虽然国家立法没有写入,但地方可以做。可以通过获得地方立法的支持来完善。”鲍圣庆说,像深圳市就做得很彻底,通过16条规定,对欠债人进行全方位控制。 所谓“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鲍圣庆这样解释。 他认为,通过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威慑机制与建立信息平台是治本的根本举措。“威慑机制会让逃债人自动履行义务,阻止侥幸心理。” 例如在河南,一位人大代表涉及一百多个官司,包括一些债务,但法院一执行该人大代表便找人干预。法院始终执行不了。通过执行威慑机制,法院方面又与省人大沟通,还没下达拘留决定的时候,该人大代表便自动履行。 威慑机制特点:公开、互联 据介绍,作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信息平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运行后,以汇总全国法院尚未执结的案件,以及今年新收的案件100多万件,记载了每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和措施的信息数据。 “如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法律就会得不到执行。”这也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能得以快速、全面铺开的主要因素。 2006年7月至12月最高院组织北京、黑龙江、山东、福建、重庆五个高院及其所辖中、基层法院共119个单位进行试点。其间,最高法院举办了三个培训班对全国高级法院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指导帮助各高院对其辖区的中基层法院全面开展培训工作,到2006年底全国法院培训人数约4万人。 2007年1月1日,全国法院对该系统正式运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将所有新收的执行实施案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研究人员在对执行案件的信息进行分析时,主要围绕其威慑价值而取舍,提炼出了一些独具威慑价值的信息项目,在软件的功能设计上也主要考虑威慑信息的使用。这也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法院的其他信息管理系统的最大区别。 鲍圣庆向记者介绍了这套系统的特点: 首先是设计目标清晰明确,提炼了一些独具威慑价值的信息项目;二是信息全面丰富,涵盖了全国所有的法院,案件的信息全面;再次,信息查询及时,每一执行行为发生之后,都要及时将规定的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社会公众及当事人,随时可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威慑信息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查询自己欲了解任何案件的威慑信息。此外,信息准确权威。在执行措施没有完结之前,禁止输入结案信息。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后,可以满足执行威慑机制的需要。”鲍圣庆说。 这套系统威慑功能的实现,主要通过权力机关的联动和社会公众的互动。 “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增强各种社会力量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共同惩戒力度,加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拒不履行的生存空间,构建执行威慑的天网,化解造成执行难的种种因素,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鲍圣庆说。 由于执行积案不清、款物不清、案卷不清是执行工作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该系统将案件的所有执行过程、措施等都向领导部门公开,对案件承办人既是监督又是保护,减少和预防执行中腐败问题的发生, “执行程序的一切活动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防止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切实建立当事人与执行干警的隔离带。”鲍圣庆说,“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执行威慑信息,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布置起一张执行的恢恢天网,共同围剿赖账分子,使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彻底消除赖着账还过潇洒日子的生活空间”。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陈虹伟 廉颖婷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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